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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律解释视角下的“电脑量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魏胜强 《政法论丛》2009,(3):97-100
电脑量刑之类的思想很早就有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和视司法为机械的操作活动的思想曾经在西方历史上很盛行,但这种思想最终被证明违反了法律解释原理。根据法律解释原理,司法活动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应用过程,电脑量刑是对这一原理的违背。电脑量刑在我国出现具有其特定的原因,推行下去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不良的影响。除去对电脑等现代科技的迷信,我们可以利用它们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法律解释服务。  相似文献   
32.
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探讨有助于改进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审判分离,案件审批签发制度使得法官屈服于行政权威,审判解释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这种体制是在强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显的法院能动和法官克制的色彩。从理论上说,法官是司法的实质主体,应当能动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体,应当对法官的能动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务于法官的能动。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思路,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能动的审判权,限制法院对法官审判的干预。  相似文献   
33.
在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中,由于司法能动和法律方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学者们有时把二者联系起来进行探讨。然而在这些研究中,价值衡量问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价值衡量不仅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方法,而且也是司法能动的显著表现。站在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上,会对价值衡量产生进一步的认识。  相似文献   
34.
法治并不反对法律解释,而是和法律解释形成互动发展的关系。但法治反对过度解释,要求法律解释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进行。法律解释的限度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法治国家中法律解释的限度并不相同。法律自身的状况、法律文化传统、形成法治的历史背景等法治建设的状况,制约着法律解释的限度。我国的法治建设状况决定了我国的法律解释应当从自由解释转向严格解释,从维护权力的解释转向保护权利的解释。在形式上坚持严格解释,在实质上坚持保护权利的解释,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法律解释的限度。  相似文献   
35.
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对大学生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立足法治实践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培养法律意识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目标,解决现实问题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却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本文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创新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36.
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法律解释权属于国家权力体系当中的司法权,是法官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对法律和事实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力。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有许多共同的特征,易于混淆,但二者也有许多明显的区别。把法律解释权和立法权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进行对比,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二者。  相似文献   
37.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权体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依据不明确,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引发立法解释与立法的矛盾。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根据不能成立。立法机关是法律的作者,它行使法律解释权不符合解释学原理。立法机关不是法律实施机关,它不需要行使法律解释权。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它行使法律解释权没有意义。由此,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38.
中国法律解释权主体的历史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胜强 《政法论丛》2011,(3):99-105
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非常丰富的法律解释权主体的内容。在奴隶社会时期,王权之下由神职人员和司法官行使法律解释权;在封建社会时期,皇权之下以官府为主私人为辅行使法律解释权;在清末和民国时期,形式上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行使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并深受中国专制传统的影响。  相似文献   
39.
魏胜强 《理论探索》2005,(6):138-140
法律解释具有创造性,但这种创造不是随心所欲的,它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法律的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在限制着这种创造性,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法律论证限制着这种创造性,法官的情感、价值观念以及认知能力等个人因素也限制着这种创造性。  相似文献   
40.
法律何以为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美学探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何以为美。合法性视角下的法之美强调的是法律形式上的真,合理性视角下的法之美强调的是法律实质上的真,合道德性视角下的法之美强调的是法律的善。三种视角下的法之美具有相通之处,当它们相融合时,法律便实现了真与善的统一,达到了美的境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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