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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公诉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实务内容。如何理解与把握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即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平衡。我国现行公诉证明标准完全等同于法院有罪判决证明标准,不符合证明标准的阶段性、层次性特点,存在诸多弊端,应重新构建。公诉证明标准在宏观设置上应适当降低,在具体内容设置上应界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为主,完全的确定性和高度盖然性为辅”。 相似文献
172.
张建武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6,(3):71-74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不断完善,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已是刑事司法的关键和核心。根据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规定的介绍,针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分析,剖析了“客观真实”标准的不足之处,结合西方的证明标准,提出我国必须建立具有层次性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使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进步,从而体现司法的公正、公平、平等。 相似文献
173.
刘祥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
司法活动中,涉及具体案件法律适用的法官作为法律解释主体,其解释行为直接关系法律的确定性。法官解释行为并非纯主观或者任意的,相反,要在法律规范性的规制下,兼顾历史与现实。法律解释的这些特质,都没有脱离法官、当事人以及普通民众对于法律规范性的认同;而如若从客观上讲,这表达了整个社会对于司法的普遍态度。 相似文献
174.
维特根斯坦哲学意义观的译学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构主义在打破形而上学意义观的同时也带给翻译研究无尽的迷惘。意义的消解使翻译面临本体缺失的危险。如何重构意义?如何实现翻译本体论上的回归?这成为译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本文以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的哲学意义观为立足点探讨翻译中意义的相对确定性,归纳出一条把握相对意义的线索:把语言投入实际交际—在游戏规则规约性与可驾驭性的张力间定位意义—用实践检验意义。文章试图从维特根斯坦重实用、重交际的语言观出发来探讨翻译中意义的重构。 相似文献
175.
李晟赟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33-36
5.12地震波及甘肃,灾民如何安置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将原本就位于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甘肃灾民迁移到地广人稀资源丰富的新疆,属于生态移民类型,有利于平衡地区间人口分布密度和资源消耗,满足了受灾人口可持续发展的长远需要,理论上是一个双赢的决策。然而,考察一年来甘肃——新疆省际灾后移民的已有实践表明,部分移民呈现出不安心扎根新疆的状态,导致返迁。本研究从文化维度解析移民们原本不确定性地方知识表象之下的确定性生存方式,来反思甘肃——新疆省际灾后移民由原先的确定性生存状态转变为不确定生存的种种反差,作为探讨灾后省际移民安置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起点。 相似文献
176.
刑法之灵活性及其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加强调自身的确定性;然而,即便是最强调确定性的刑法,也不能总是以维护自身的确定性为由,全然无视变化的需要。从实质正义的要求出发,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样也是实现刑法自身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方法原则。因此,在刑法的制度实践中,灵活性的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始终都是存在的。灵活性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克服法律在寻求自身确定性过程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使法律适用的结果更加符合正义要求。但是,基于对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视,刑法的制度设计在总体上是以确定性来限制灵活性的,确定性虽然不是绝对的价值,但它一定是优先性的价值,因此,灵活性最终不能拆毁确定性。 相似文献
177.
178.
传统的证据法以提高司法证明的精确性和实现证明结果的正当性为主要发展动力,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高度形式化司法证明程序。但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传统证据法赖以存在的哲学、社会以及法学基础发生了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当代证据法应重新确定理性的范围与实现理性的方法,更多关注证据法的协调功能而非认识功能,为更注重"实质"而非"形式"的司法证明提供正当化途径,使证据法成为一个开放的、可以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使司法证明活动成为沟通立法者意图与社会现实需求的桥梁与纽带。 相似文献
179.
政策试点彰显了我国千年治理智慧和经验,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制度资源。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政策试点频繁运用于国家各项改革和重大政策实践,深刻形塑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模式,助推“中国之制”向“中国之治”转变。当前,政策试点成为理解中国国家治理制度,探寻“中国之治”的重要切口。对此,国内外学者做了大量基础性研究工作,形成了见仁见智的学术成果。本文对现有研究进展作了系统梳理,指出研究局限与不足,并对有关议题进行讨论。本文认为,政策试点关键在于“先行先试”,本质上是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的实践过程。下一步,深刻把握试点的本质特征,系统深入研究我国政策试点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研究基准、拓宽理论视角、延展研究议题、回应重大改革实践需求。 相似文献
180.
机会利益的损失,在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中十分常见,在采取客观的计算方法时容易确定,对其予以赔偿获得认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中是否存在并具有确定性,存有疑问,是否准予损害赔偿,见仁见智。机会利益的确定,在个案中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规则解决问题。既有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设计目的及功能定位有待反思,不足以排除机会利益的损害赔偿。在缔约过失的场合,机会利益的损失是否超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应当具体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就受害人获得双份赔偿/偿付赔偿的问题,可以通过排除赔偿成本的措施予以消除。裁判者应当严格把握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从而避免诉讼浪潮。至于机会利益损害赔偿中的公共政策问题,中国法及理论确实应妥善考量。在具体裁判中,机会利益的损失必须是真正和实质的、而非臆猜性的,此为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核心要件。在确定机会利益损失的作业中,概率平衡的方法、机会损失的方法以及“事件链”和“替代事件”的操作技术,值得中国法及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