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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王永贵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2,(7):36-40
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主战场和最前沿。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巩固党长期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治理面临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碎片化传播方式弱化意识形态凝聚力、信息算法推荐技术削弱意识形态认同度的风险、西方媒介霸权威胁意识形态权威性等方面,为此需要从构建治理格局、完善治理制度、创新治理技术、增强治理能力等方面加强治理,不断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22.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新主流形态,具有决策式人工智能所不具备的人格化表象突出、数据挖掘能力提升、算法黑箱凸显、数据垄断深化等鲜明特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断迭代,虚假误导与无意义信息致人损害、模型训练与知识重组忽视知识产权、恶意滥用与算法黑箱削弱监管体系等安全风险不断凸显。在治理路径上,需要由直接规制风险逐步转向“科技—社会—法律”三元综合治理,从建设内容模型训练管理体系、厘清程序运行的知识产权边界、强化算法黑箱与恶意滥用综合治理能力、深化“科技—社会—法律”三元综合治理模式等方面着力,在规制风险的同时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发展。 相似文献
23.
应否设立数据财产权是影响“数据流通和资源化”的关键问题。数据财产权论的支持者以洛克劳动财产论或市场激励原则为基础,主张现有制度对数据保护的不足将导致数据收集者动机受损和市场失灵,但以数据服务为核心的数据流通市场并未失灵。数据收集和处理者可以通过技术、持续更新数据等手段对数据事实上排他,并在限制性合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下开展交易,收回投资成本。况且在制度设计层面,劳动财产论也无法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若以算法和数据的关系作为数据配置规则的切入点,数据自由和算法保护可以实现经营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数据自由可以保障经营者具有开发算法的公平竞争机会;算法保护则又保障经营者从收集的数据中获得持续性竞争优势。二者的结合还能防范算法决策风险,成为算法治理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24.
人类社会正在快速进入智能时代,将有越来越多的关键技术创新发生在算法层面.算法的专利权保护对激励智能科技领域创新、实现核心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实践中,专利局和法院面对算法的专利保护诉求不断提炼出若干回应型判断方法,逐渐释放出对算法相关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制度空间.然而算法专利适格性在理论上迄今尚未形成共识,仍... 相似文献
25.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兴起,机器学习等算法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中被逐步推广和应用,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算法歧视问题也愈发普遍,并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思考。本文对算法歧视的众多表现及成因进行探讨,并据此提出算法歧视问题的治理策略。 相似文献
26.
智能传播时代,在定制化信息传播模式、算法过滤机制和选择性接触行为的多重影响下,公众极易被带有强烈自身偏好特征的同质化信息所裹挟和淹没,自缚于“信息茧房”之中。以其空间的封闭性、内容的片面性和传播格局的割据性,“信息茧房”不断重复和强化着人们的认知偏差,排斥异质信息与观点,阻滞社会信息正常流通,从而使主流意识形态面临影响力、凝聚力和引领力弱化的困境。化解“信息茧房”对主流意识形态认同造成的负面影响,需要从话语构建、技术把控、平台监管以及民众媒介素养培育等方面多管齐下,不断提升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竞争力,疏通信息传播渠道,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平台“算法”,不断优化网络生态,全面凝聚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认同。 相似文献
27.
28.
以技术为中心的算法治理和以人为中心的生命治理发展并完善了公共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新贡献和挑战。本研究从“技术-科学”“结构-过程”“生命-价值”三个维度六个属性分析了算法治理的逻辑,从抽象价值、整体统计和个体关照三个维度六个层面探究了算法加持的生命治理逻辑,以及二者之间的裂隙与整合;同时,认为要防止算法治理与生命治理的整体异化,即算法逻辑、管理逻辑和价值逻辑整合的“技术嵌入-系统扩散-裂隙生成”异化过程出现。为完善公共治理理论与实践,提出要在价值性构建、制度建设和完善、算法效率与安全平衡、治理环境生态系统方面实现算法治理与生命治理的创新性整合。 相似文献
29.
随着算法推荐机制普遍嵌入平台劳动过程,平台资本通过数字技术塑造着新的劳动秩序,直播平台也通过算法重新定义秀场主播的劳动过程以及分配劳动控制权的新机制。算法技术弱化了主播与公会间的雇佣关系,增强了主播在劳动过程中的自主性。高度嵌入的算法机制通过平行和纵向的数据收集,将秀场主播的劳动成果转化为可视化极高的数据,加强了对秀场主播各个劳动环节的算法规训。控制权的重新分配与高度内化的算法规训转移了劳资矛盾,并且必须通过平台来调节矛盾。然而在劳动过程中,秀场主播逐渐熟悉算法规律,不断找寻适合自身发展的自主性策略,尝试着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算法的控制。 相似文献
30.
传统线下社会到数字社会的变迁,使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转换,对个人信息进行独立的制度设计和保护成为共识。个人信息在数字社会中兼具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存在于其上的个人信息权表现为内含财产权益的人格权益。其中人格权益专属于个人且由其独享,财产权益则可由信息处理者与个人共享。人格权益的专属性决定了信息处理者须拥有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基础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而对于财产权益分配,并不必然选择私法路径,通过征收数字税、设立数字基金等方式让人们获得数字红利,或许是更契合数字社会财产分配的选择。无论是传统线下社会还是数字社会,制度设计的核心追求在于实现诚信,数字社会以个人信息为载体,使人的主观诚信有了向客观诚信转化的计量可能,并由此实现数字社会的真正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