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85篇
  免费   7篇
各国政治   1篇
工人农民   8篇
世界政治   18篇
法律   362篇
中国共产党   29篇
中国政治   75篇
政治理论   12篇
综合类   87篇
  2024年   3篇
  2023年   3篇
  2022年   5篇
  2021年   15篇
  2020年   26篇
  2019年   11篇
  2018年   3篇
  2017年   6篇
  2016年   8篇
  2015年   22篇
  2014年   58篇
  2013年   41篇
  2012年   59篇
  2011年   49篇
  2010年   46篇
  2009年   42篇
  2008年   41篇
  2007年   34篇
  2006年   24篇
  2005年   25篇
  2004年   13篇
  2003年   16篇
  2002年   16篇
  2001年   13篇
  2000年   12篇
  1997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9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59 毫秒
2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商标的价值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知,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业诚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以下简称恶意抢注)愈演愈烈。《商标法》对恶意抢注的规范分散在该法不同章节,难以给人以整体的印象,也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  相似文献   
22.
李涵  聂智慧  左勇 《法制与社会》2013,(32):239-239,243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这一合同违约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被质疑是将刑罚权过分扩张至了民事、行政领域,但近年来暴力、群体性讨薪事件层出不穷,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把握轻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入罪标准,保证刑事法律和民事、行政法律各司其职,成为检察实务中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刚颁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借鉴学术理论成果,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对几类典型轻微欠薪案件的入罪标准展开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23.
黄勇胜 《法制与社会》2012,(31):114-115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即第112条规定恶意诉讼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规定了恶意诉讼之责任,而没有设置恶意诉讼事前规制机制。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诉讼承担制度而实现对恶意诉讼的全方位规制。  相似文献   
24.
在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下,我国民法上规定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为无效行为.该规定极其含糊,既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又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效性与立法初衷相悖.目前来看,是一项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规定.因此,本文详细探讨了民法上恶意串通的研究进展,从而为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5.
《政法学刊》2017,(6):19-26
恶意串通之规定系我国民法的独特创举,从私法史上看,恶意串通之规定系继受前苏联民法的结果,立法初衷在于规制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然恶意串通概念用语模糊,内容上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现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恶意代理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等存在竞合。理论上恶意串通规定无法替代传统民法的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实务中恶意串通规则有被滥用的倾向。《民法通则》恶意串通之规定尚有补救无通谋虚伪规则之弊,然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已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情形下,恶意串通规则已然被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完全替代,第一百五十四条继续保留恶意串通之规定解释上应回归立法初衷,仅限于规制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26.
正今年1月的一天,罗先生受邀到何先生家吃饭。饭后,罗先生不慎将价值5500元的手机遗忘在何先生家,何先生收起来后又发生丢失。罗先生向何先生索赔手机时,遭到拒绝,便将其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27.
28.
鉴于民事诉讼形式理性的基本特征、法官裁判的基本准则以及诉讼模式的限制,域外对于"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定,不仅普遍采用的是具体行为罗列式的立法规定技术,而且也多视角、多方位地设置了多层次、多种类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目前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上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作为"恶意诉讼"成立必要条件的立法规定,以及简要、单一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设置,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也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规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29.
谁是坏律师?     
叶竹盛 《南风窗》2013,(22):28-30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要发挥三种职能,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以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项规定为各方从不同角度解读律师定位埋下了伏笔。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进行调研,分析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  相似文献   
30.
陈富雄 《法制与经济》2013,(7):68-69,71
目前在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很多基础理论性问题的认识上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恶意诉讼的概念究竟应如何界定,其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是什么,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及防范民事恶意诉讼等等。笔者认为,就这一问题进行更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念及其不足,并借此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的。文章从最基本的对民事恶意诉讼概念的分析入手,力求通过借鉴国内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各种界定的比较中寻求对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正确理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基础理论来提出对防范措施的防范措施,并提出防范民事恶意诉讼的一些立法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