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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发展及我国对其的借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日本环境法的发展总是备受亚洲各国的关注.这与日本深受公害教训并成功发展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有关.同时日本环境法的发展经验深深影响着诸如中国、台湾地区等地的环境法发展.20世纪90年代日本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1993年日本颁布了<环境基本法>.这一法案是日本环境法发展历史上的第三个环境基本法(之前的两个为1967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和1972的<自然环境保全法>).那么,<环境基本法>是怎样产生的?它与日本前两个环境基本法相比有哪些革新?它的出现对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完善有什么启示?日本三个环境基本法的发展历程又对我国环境法的未来发展有什么借鉴意义?这些都成为比较环境法上可钻研的课题.本文即对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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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是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对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却一直未有定论,这就需要我们回到“水权”概念的源头——美国,对其加以深入考察。根据美国学者和立法实践对于“水权”(waterright)的界定,水权是对流淌于天然通道的江河、湖泊、溪流、泉水、地下含水层等公共水体的权利,水权只是指水资源使用权或水使用权(包括水资源使用权和商品水使用权),而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或水所有权。这是由美国所具有的法律文化、法律思维、法律理念、法律传统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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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和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前提。2019年我国提出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政策框架,环境法对其规范性研究不足。从国际经验总结的“保护地范式”规范要素体系可作为方法论指引,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政策框架的规范建构和内涵缺失。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政策框架需要法制进程的规范调适,明晰自然保护地分类中有关保护目标的“基础性”和“优位性”的基本认识,补充保护地类别、纳入风景名胜区,在功能分区模式转变中设定禁限管控措施的空间约束标准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