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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及其法理审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信托法以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为其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且此点为该法相对于外国信托法而言所具有的最显著的特色,为该法确认由委托人享有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因能够为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所有权"概念所包容从而能够作为这一民法中的所有权存在,我国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应当以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为出发点并在明确"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的前提下,联系我国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定来重新构思。  相似文献   
32.
论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在我国属于一项新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定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情势变更由于种种原因而经常出现,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合同的现象亦时有发生;该当事入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其所凭借的正是前述变更权。一关于变更权的概念、依据与后果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是指在情势变更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取得的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方当事人可以仅依其单方面的意思而行使它,这一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即…  相似文献   
33.
投资基金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资基金若干法律问题张淳投资基金是指由基金经营者通过发行受益证券从社会上众多的投资者处分别募集到的小额资金集合而成并专门用于投资的基金。在我国,投资基金虽然在九十年代初才开始出现,但它却发展极速。目前在某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它已经与购买证券和银行储...  相似文献   
34.
有关国家与地区信托法均将目的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信托视为无效信托。对诈害债权信托在这些信托法中有的将它定性为无效信托,有的将它定性为可撤销信托,但前面一种定性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一些信托法分别将重要事项条款不确定的信托与诉讼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但仅关于前面一种信托无效的规定具有实用价值,关于后面一种信托无效的规定则有悖于一种合理的价值观念。一些信托法还将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但因其为目的违反法律的信托的一种,故该规定无单独存在之必要。虽有立法安排的不同,但有关国家与地区信托法却均将返还财产确认为无效信托的法律结果。将讨债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为我国信托法的创新,却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35.
张淳 《河北法学》2023,(4):38-64
《海牙信托公约》中的信托定义只是明示信托定义;但它在范围上只能够涵盖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而并不能够涵盖宣言信托。此项信托定义的最为显著的标新立异在于以入门功能为其功能;这致使它成为一项对信托关系具有认识论价值的信托定义。有外国学者着眼于记载此项信托定义的公约第2条第1款中的解释空间,认为该公约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由委托人享有;此款能够为这一看法提供支持。有外国学者认为此项信托定义在涵义上能够覆盖代理、委任和寄存;尽管有关的反驳意见有相当说服力,但这一看法却能够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理论中的所谓信托即代理说和所谓信托即寄存说相协调。在内容上具有显著恰当性和其入门功能具有显著可操作性为此项信托定义的显著优点,这致使它已经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关于信托定义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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