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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案件速递     
《中国检察官》2015,(6):79-80
浙江三兄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5亿余元浙江省丽水市陈氏三兄妹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5亿余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陈某国、陈某芬、陈某华三兄妹在丽水市开设了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检察机关指控,自2006年以来,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筹集资金,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国个人名义出具借条、隆泰公司作担保的形  相似文献   
32.
《北方法学》2021,(5):65-74
"截贿"行为在实践与理论中的讨论依然很不充分。作为"截贿"行为对象的财物具有赃物与犯罪所用之物的双重性质。财产法益化的"截贿"财物使之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涉及截取贿赂的场合中,依然可以通过有无明确的贿赂对象来判断是不法委托(寄托)还是不法原因给付。有明确贿赂对象的,其交付委托财物的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是不法委托(寄托);侵吞该贿赂的构成侵占罪。没有明确贿赂对象的,其交付委托财物的行为具有"终局性",符合不法原因给付;侵吞该贿赂的,虽然构成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但违法性上受到阻却,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33.
林驰  周倩 《人民司法》2021,(8):23-26
【裁判要旨】认定“套路贷”作骗犯罪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从套路的认定与借款人明知问题、借款人对单个步骤明知与对整个套路步骤明知的关系、空刷资金流水与借款人明知的关系、放贷人告知借贷相关问题的时间与借款人明知的关系等方面判断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从是否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或者以其他手段恶意垒高债务、攫取的不法利益是利息还是借款人其他财产等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人进入“套路”借款,实际上已经将其财产处分权基于放贷人的“套路”主动交给了放贷人,即可认定借款人主动交付了财产。  相似文献   
34.
吕斌整理 《法人》2013,(6):80-80
2007年至2011年间,金卫国在明知自己名下的公司无履约能力、实际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诱骗他人出资、谎称购买苏州工业园区厂房、借壳海外上市等理由在履行合同中骗得浙江某服装公司等当事人财物达3.4亿余元  相似文献   
35.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在所涉86种经济犯罪中,有62种可以由个人和单位两种犯罪主体构成。《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合同诈骗罪等56种犯罪原则上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仅对剩余的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等6种犯罪作出单位与个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36.
一、基本案情刚大学毕业的李某到某市开发区的一家劳务中介公司找工作。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向李某保证,肯定能安排其近期进入某知名外企工作,但李某需要先交5万元中介费。李某因急于就业,就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交了5万元中介费。此后,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询问工作事宜,王某均以"再等等,马上就办好了"等类似的借口推脱。后来,李某得知该企业近期并无招聘计划,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遂找到王某要求返还中介  相似文献   
37.
王希平 《法制与社会》2012,(21):256+260
司法实践中,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诈骗的行为屡屡发生,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导致这类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因素.单位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是否应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届与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论.对此,本文认为诈骗罪应当增设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38.
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要求达到民法上的处分和转移占有的程度,而是只要有财物持有的转移就够了。所有权转移说存在瑕疵,使得凡是谎称借用的诈骗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或侵占罪;占有转移说存在缺陷,不仅难以解释犯罪的着手问题,混淆犯罪成立与既遂的关系,将"处分行为"与"占有转移"的功能混为一谈,而且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进而使得谎称当场借用的诈骗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持有转移说具有优越性,并能克服前述学说的缺陷。处分意思必要说具有妥当性。在处分人对财物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必须对财物本身的种类、数量、重量等事实具有认识,但是当处分行为人对处分财物的价格、价值等评价存在错误时,不影响处分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39.
被保险人自残而骗取保险金之行为时有发生,但其定性却是一个疑窦丛生并且纷争不断的理论难题。从字面描述来看,保险诈骗罪罪状中似乎没有包含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但事实上,依照不同的成罪路径均能推断出,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不同罪状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错综交杂,将导致被保险人自残骗取保险金行为定性时无可避免地遭遇司法尴尬与理论困境。故此,不宜采取列举式立法对保险诈骗罪的罪状进行精细描述,而模糊性立法应当是更为可取之选择。  相似文献   
40.
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被告人宁某某、李某某承包松江区松汇中路328号"哈尼尼咖啡酒廊"后,伙同被告人王某华、王某强、李某、匡某某、王某、崔某等人,以该酒廊为中心进行"酒托"诈骗。具体由上述人员分别伙同各组"键盘手"、"传号手"、"酒托女"等人员,由"键盘手"以女性身份,通过网络搭识男性网友,并以"交朋友"、"谈恋爱"、"一夜情"等为由,获取对方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传号手"提供给"酒托女",后由"酒托女"根据该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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