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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3年2月1日俄罗斯开始施行新的民事诉讼法典即<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这部新法典新在何处,对原来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做了哪些修改,对我国立法有何可资借鉴之处,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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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诉是一个缺乏实质内容并为了分类而设置的概念,就其本来意义而言,只存在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即形成诉权的形成之诉.诉讼类型"三分说"将诉讼类型与实体权利一一对应的分类方法是不合理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废弃则使与形成权相对应的形成之诉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认为形成之诉由法院通过判决直接变更法律关系的观点,显然违背了审判权的本质和法院的任务.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相区别的形成判决的对世效力和形成力诸特征,实质上是其审判对象--形成权本身的特性,且趋于模糊.法院在形成之诉中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原告主张的形成权是否存在,至于变更法律关系则是由形成权构成要件确认后当然发生的,只不过形式上是由法院判决宣告而已.因此,作为诉讼类型的形成之诉并不独立存在,而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究其实质属于确认之诉,至多属于确认之诉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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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初探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明确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一定期间内所提供的证据。西方各国确立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是值得借鉴的,举证时限制度在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益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方面均具有较高的价值。本文认为我国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宜采法定期间兼指定期间;原则上应以开庭审理之期日作为法定的举证时限的终点;逾期举证通常承担证据失效的后果,但法庭对逾期举证具有酌情采纳的权利;举证时限制度与法官的职权调查制度是不相容的,故应适当限制职权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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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事诉讼的快速机制,提高诉讼速度,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目标和内容。面对“诉讼爆炸”,寻求民事诉讼的快速解决途径是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以美国为例,每年3千万左右的诉讼案件,使得这个司法资源丰富的国家不得不改变诉讼方式,以便加快诉讼速度。在美国,有统计显示,被起诉的案件只有少於1.5%的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判,而且这一比例还有继续减少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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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哲学探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哲学探讨陈桂明陈桂明,男,1961年生于江苏海安。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著有《仲裁法论》等书,发表论文四十余篇,曾获北京市和司法部科研成果及教学成果奖励,系“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学科带头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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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无论在体系结构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它毕竟是制定于三年之前,这三年来,由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在发生变化,民事纠纷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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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对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公正与效益是远远不够的。程序安定应成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程序安定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其基本要素包括: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的时限性、程序的终结性、程序的法定性。民事诉讼法上的讼争一成不变原则、管辖恒定原则和应诉管辖制度、限制撤诉原则、禁止任意诉讼原则和放弃责问权制度等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为价值理想而设计的。为了实现程序安定,应当在民事诉讼中摈弃有错必纠原则,强化既判力;把调解原则从民事审判程序中分离出去,以限制法官的恣意;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以防止“突然袭击”;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应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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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重新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据的形式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没有影响;收集证据的主体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一定影响,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收集证据的程序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较大影响,但总体上应当从宽;实体法的特别规定不应作为判断民事诉讼证据是否合法的标准。民事诉讼在证据合法性的解读上应当不同于刑事诉讼,总体上应当更加宽松、灵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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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2008年11月16日至17日对哥斯达黎加进行国事访问,谱写了巩固和发展中哥两国人民友好的新篇章,对于哥斯达黎加华侨华人而言乃千载难逢的大喜事。有人一生也未必能目睹国家元首的风采,而笔者能在一天之内和胡主席三次握手并向主席问好,确实是人生中莫大的荣幸,这三次握手都令我此生难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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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审理权进行了重新配置.但因会大大加重高层级法院的负担,以及会与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发生冲突,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审理权的重新配置具有不合目的性,亦不合理.通过对域外再审案件审理权配置的相关考察,文章认为应将再审案件的审理权配置于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等原审法院,同时应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功能及各级法院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