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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研究(四) 商业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化”与“反异化”——以韩国“人类活的珍宝制度”设计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国法上的"人类活的珍宝制度"是商业开发民俗表演过程中防止"异化"的重要法律制度."人类活的珍宝制度"的宗旨在于原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与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本质出现了分野.通过对"人类活的珍宝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建议我国应借鉴韩国的立法模式和"人类活的珍宝制度"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传承人制度,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矫正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开发中的异化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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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世代相传不断改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法规、风俗习惯形成的传统框架下被当地社区的使用已经延绵多个世纪.西方科学逐步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将其视为一种有价值的知识来源,然而总体上,西方社会占主导的声音是将其视为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获取和无偿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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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建议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商务法是中国当前最为重要的立法任务之一。2004年颁布的《中户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显然不适合当今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然而全新的电子商务法框架体系如何架构,基本制度如何确立与衔接,都成为摆在学界和立法界的难题。建议稿立足于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情况,借鉴了美欧日德韩等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体系,并条文化为建议稿,以供学术探讨和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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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应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在一切私法均应纳入民法典的诉求下,私法基本原则往往由民法典予以确定,称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一切私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应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产生、权利行使以及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适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能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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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建设与个人权利维护之衡平——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推进信用经济发展的标志。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目的在于打造诚信社会,而大量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又使得个人权利面临重大的危险。个人信息之上体现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它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尤其是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事先个人权利保护和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之衡平,反映在个人信用信息这一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就是从促进信用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在征信机构的利用和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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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 总被引:31,自引:2,他引:29
20世纪70年代美国公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和德国黑森邦1970年的资料保护法分别拉开了美、欧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序幕,随后有二十多个国家相继完成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在1980年OECD通过《关于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国流通指针》后,欧洲议会、欧盟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先后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约、指令和指南,这些国际文件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迅速推向了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要旨,固然在于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但同时,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故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另一要旨是规范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尤其是国际贸易中个人信息的跨国流通。本刊推荐的这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建议稿》挣脱了美国分散立法模式的束缚,取法德国模式进行统一立法,较好地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提供统一的行为规范。同时,扬弃了美国的隐私权理论而将权利基础定位在人格权理论之上,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找到了适合我国法律体制与人格权观念的立足点。在国际贸易方面,做到了既兼顾个人信息的合理流通,又加强了我国对个人信息资源的合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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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关注,已经被提升到主权的高度。威胁网络空间安全的因素多种多样,从法律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行为和事件。最典型的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行为有八大行为:包括行为否认、非授权访问、违规操作、截获信息、伪造和篡改、散布虚假信息、拒绝服务攻击和计算机病毒。而自然因素属于法律上的事件,分为技术缺陷和自然灾害两大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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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档案中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档案工作已经进入电子档案时代,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及其个人资料保护应当得到立法的支持,明确相应的保护原则,并且规制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与档案管理者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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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资料跨国流通的指针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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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并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的,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兑现实物义务的通货。按照数字货币是否由有权机关发行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为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通常简称为数字货币,其虽然可以在功能上满足货币的交易媒介要求,但在法律属性上不构成法定货币。按照数字货币接受方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通用币和承用币。按照数字货币的价格是否受市场因素影响而剧烈变化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升值币和稳定币。以稳定币锚定的价值来源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资产代币和现金代币。以数字货币的使用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证券代币、支付代币和实用代币。数字货币具有分布式特性、电子特性、共识性、通货性、消耗性和可支配性等法律特征。数字货币在功能上具有消耗性,其财产价值来源于使用者群体的共识,不构成法律上的数据财产。数字货币不是有体物,不构成物权法上的物。数字货币为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