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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为弥补当前检察活动和检察制度中的诸多不足与缺陷而开展的一项试点改革工作。检察机关要在各项具体工作中取得"让人民满意"的执法效果,必须在总结之前主诉检察官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使检察活动的模式架构更加符合司法办案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的现实需求。主任检察官制度正是一项对检察机关现行办案组织框架的具体化设计和检察职权的科学配置。有必要从当前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践的现实情况出发,进一步深入探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42.
刑事审判对象的基本机能在于限制刑事审判权的膨胀和扩张,保护被告人的个人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审判对象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对象缺乏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我国法院在行使刑事审判权时的任意性,危及被告人的人权.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法院的刑事审判对象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3.
谢佑平  陈莹 《河北法学》2011,29(12):39-44
"亲亲相隐"制度源远流长,在古今中外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类犯罪的规定中全面舍弃了"亲亲相隐"制度,这有违人之常情,而且也有可能造成人情淡漠。应在立法中对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改造,构建出现代"亲亲相隐"制度,从而达到法律和亲情的平衡,避免国家刑罚权与人类亲情的直接、正面冲突。  相似文献   
44.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进步的历程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经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公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束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自建国以来长达30年之久的法典缺失状态,为我国  相似文献   
45.
宪政与司法: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与运行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本文以宪政为背景,以司法审查为进路,阐述了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领域内的行政权力的特性及其与司法权的关系,并就我国的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定位进行了分析与检讨,认为二者作为行政权力,具有“范围宽泛”和“不受制约”的特点。作者认为,应当按照“有限政府”与“权利保障”的宪政要求,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实行司法令状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措施,规范和制约我国的侦查权与检察权,以实现宪法“保障人权”的目标。  相似文献   
46.
量刑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当然追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量刑不当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健全有密切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量刑监督缺失,裁判文书无需阐释量刑理由.因此,应当通过刑事程序法,建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47.
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建构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控诉机关的权力强大,侦查手段广泛、多样,使用灵活,限制极少;被告人在侦、控阶段诉讼权利受到局限,不允许延请律师帮助,没有保持沉默权;审判阶段,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以积极姿态出现,始终占居主导地位;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关系过份紧密,使控审关系界限不清,抑制了辩护权能作用的发挥,等等。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使我国刑事诉讼模  相似文献   
48.
一个法官索取钱财,人们也许只是鄙视这个贪官个人,一个法院胡乱收费,人们只会痛恨这个司法体制本身  相似文献   
49.
本文从律师的性质、地位、资格、管理体制、酬金制度和律师的权利等方面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文章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律师也应当具有独立性,成为自由职业者;应当提高律师地位,有意识地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国家各级重要行政和司法工作;报考律师资格人员的学历水平应当提高,同时加强对报考人员人品的审查;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协会管理律师的行业管理模式;应当承认律师职业商业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50.
谢佑平 《证据科学》2016,(3):272-274
首先,感谢保生校长邀请我参加此次重要会议。刚才聆听了许多学者就审判中心与证据制度发展发表的高见,很受启发。来之前,我整理了自己在此问题上的基本思想。现在,我从三个方面把这些想法报告给大家,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证据法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
  司法,通俗地讲,是一个定纷止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证据和证据规则具有决定性地位和作用。我们都知道,任何案件,对于司法者而言,都是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司法者如果要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判,必须在自己头脑中有清晰、准确的案件事实构图,这是基础和前提。司法实践表明,司法者头脑中案件事实全景图不能靠臆想,必须建立在若干证据及其呈现出的信息基础上。因此,证据及其法则,是诉讼的关键,是审判的核心。可以说,对于司法者而言,除了证据,当事人所有的诉求都没有任何意义。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环境中,唯有凭证据才能讲话,唯有在证据基础上的讲话才有价值。只要是建立在客观真实证据之上裁判,即使某一方当事人不满,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也应该得到承认。司法者应当力求使案件最大限度接近案件真实,但是,无论怎样,司法者能够做到的,也只能是法律真实,因为,做到绝对真实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探求什么是证据,从源头上解决证据的概念、收集和认定这些技术问题,我觉得在审判中心诉讼制度建设中前途无量、意义巨大。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此次会议的任务,正是要求我们重点关注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采信等。这些问题,更多的来说是技术问题。技术问题的研究和体制问题的研究存在很大的区别。当体制改革的难题不易突破时,逐步解决诉讼中的某些技术问题也许是不错的选择。因此,从技术角度研究证据问题并用其推动诉讼制度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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