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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刑事契约是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本质特征。基于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衡量,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具有诉讼效率方面相一致的积极性,同时也各自存在着在利益保护之上的分配不均。刑事契约一体化是在辩诉交易基础之上,吸收刑事和解的合理成分而系统化整合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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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事和解制度考略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刑事和解制度是当今西方国家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产生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影响,即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其源于20世纪60年代,与三个传统有关。在英、法、德等国已存在制度化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与社区调解有着显著区别,其程序过程包括案件的提出与受理阶段、和解准备阶段、和解阶段及后续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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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侦查效果与加强人权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口头传唤措施,并延长了传唤、拘传期限。对两个经济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的考察发现,新法实施以来,口头传唤和留置适用率很高,而拘传或传唤很少适用,这与其被扩张性适用和强制性适用直接相关,而到案后的羁留期间被侦查机关任意控制,虽能满足侦查需要,却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无论是根植于侦查实践的合理性需要,还是域外立法或司法的成熟经验,均映射出我国现行侦查到案制度中权力配置的内在矛盾——无证到案手段的不足与临时性羁留权力的过度。长远地看,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制度重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无证到案措施为主的到案措施体系,以及到案后的期间控制与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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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某省会城市C市公安机关的调查发现,指定监视居住的实践呈现积极适用与消极适用的两极化现象。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对于指定监视居住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积极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公安机关基本采用非羁押化的执行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成本较低、实施难度较小,还具有较强的诉讼保障功能。指定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完善,应以彻底消除羁押化倾向为目标,明确监视方式强制性的权力限度,对权力主体和执行方式进行调整,并容忍较低比例的危险性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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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如果对审讯理论进行辩证逻辑的划分,则它由供述障碍(认识论)和审讯对策(方法论)两大内容构成。传统审讯理论偏重方法论研究,解决“怎样审讯”的实践性课题。明显薄弱的认识论研究则集中在审讯过程拒供现象特征及其表浅解释,例如,认为供述障碍包括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和对立心理。供述障碍实非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本能反应和静态现象,它的形成是复杂漫长的社会心理过程。众所周知,审讯方法论研究在当前处于徘徊停滞状态。究其原因,当属供述障碍、尤其是供述障碍形成机制研究的欠缺。笔者认为,发展审讯方法论必须依托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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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4)
实践中,侦查监督制度运行不力。从权力自主运行与权力配置的双重视角,主要原因在于侦查监督途径的事后性与书面性、制裁机制缺乏、目标考核机制不尽合理与侦查监督部门权力配置模式的内在冲突。以完善侦查监督制度为目标,首先应促进侦查监督权力模式配置的合理化,其次应改进侦查监督权力自主运行的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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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现行犯案件的特点,法、德、意等国采用了整体速决程序。比较研究发现,现行犯诉讼程序具有流线型的结构,通过减少起诉环节、缩短诉讼期限加速程序流转,达到迅速惩罚犯罪的目的。高效的权力运作是这一程序的本质特征。对两个地区现行犯案件处理程序的实证考察表明,有必要建立专门化的现行犯速决程序。建构这一程序首先需要解决“治安违法/犯罪”的二元追诉模式带来的障碍,然后应确定适用范围、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并进行配套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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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2(4):43-47
本文从审讯意识的内涵和作用出发,重点探讨了与传统审讯意识对立的现代审讯意识,提出现代审讯意识应是"以他为主"即以犯罪嫌疑人为中心、出发点来决定审讯活动的基本方式,具体从认识情感、基本需要和意志品质三方面论述审讯意识的结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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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查记录有《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和《挡获经过(说明)》两种形式,它们在制作主体、形成时间空间、证明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如此,源于不同的警务机制。盘查记录的诉讼证据资格不应有任何疑问,这是因为在违法—犯罪二元追诉机制下,刑事立案前的查缉活动由负责日常警务的警察依法进行,由此获得的证据必然具有合法性。在证明作用方面,盘查记录因其证明内容的综合性、直接性和不可替代性,从而具备了很强的诉讼推进能力。从立法完善角度,应当统一盘查记录的形式,规范其制作方式和记载内容,明确盘查记录的诉讼证据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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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案件的诱惑侦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是侦查赂贿案件行之有效的手段。在适用诱惑侦查时,其范围应严格限定于有证据证明的严重受贿行为,其对象应是很可能因同一事件或其他事件继续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其证据条件则是缺少相关物证书证或"第三方证据"。可以从人、物和环境三方面来设置侦查诱饵,由此设计行动方案、创造侦查条件、确定合理行贿理由、实施贿赂交易、荻取监控证据。从而,利用诱惑侦查之结果,通过监听、搜查、调查和审讯等秘密的或公开的侦查措施,全面查清侦查对象的受贿事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