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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5):73-86
我国刑法评价的行为对象应是"信息"而非"数据"。在"参与式公共性"语境下,企业作为信息主体的基本标志不再是主体身份而是行为权限。企业信息专有权是指企业在原信息主体授权以及前者基础上的法定授权范围内,为了生产经营通过加工处理所掌握原始数据,对所获得信息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基于权利的排他性以及针对不特定主体的效力,该权利未脱离绝对权范畴,应属新型财产权,本质是具备权利外观的刑事合规系统。应确立企业信息专有权作为刑法保护的新型信息法益,当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在信息专有权的权限范围内制造、获取、传播、利用多方主体的信息时,应保护其信息专有权。当企业行为超越权限范围,则应以此作为其刑事不法的判断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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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草案)》将"生物识别信息"列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目前,在外国以保护隐私权思路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主要包括:"类主体"与"类事由"化问题;侵权行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传统"案件—诉讼—损害"的民事法理逻辑对损害赔偿的限定等问题。充分完善"类诉讼"制度;解决新兴权利的法律赋权问题;确定"程序性违法"的"损害"认定标准以及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是保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充分实现的制度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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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雅丽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5):74-84
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存在差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豁免公开。通过案例分析可见,司法裁判通过对该条款的适用积极回应现实需要,但同时在裁量基准和操作性方面也面临一定困难。对涉及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应首先对隐私性信息进行判断,继而识别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综合认定向第三方征询意见程序的作用,最后通过隐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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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种算法乱象“亮剑”。这是我国第一部以算法作为专门规制对象的部门规章。算法究竟是什么?为何要对它进行规制?《规定》有何创新?在规制的同时,如何让算法更好造福人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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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1,(3):61-65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信息的获取及利用能力影响个体的生存及生活处境。由于受自身特征及外部环境特征的影响,老年群体面临着严重的健康信息贫困,影响了其健康信息获取以及健康行为选择。相关部门更新面向老年群体的健康信息传播理念,对健康信息传播媒介进行适应老龄化改造,构建面向老年群体健康信息传播的路径,提升老年群体健康信息素养,对优化老年群体健康状况,促进全民健康实现,推进"健康中国"战略,践行积极老龄化社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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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随着全民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如同空气一般变得不可或缺。随之而来的除了信息搜索、沟通交流、资源共享、娱乐消遣等诸多方面的便捷外,还徒增了一些因传播碎片化、无序化裂变而造成某些人合法权益的受损,该现象被人们冠以“网络暴力”。2021年,本刊力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及星权律所的多名律师联合开设“星权看法”专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