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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98-98
童书业先生1941年撰写的该书《序言》中介绍说:
这部《春秋史》,原稿本是顾颉刚师在北平燕京、北京两大学所用的讲义,当时虽由我着笔,然宗旨完全是秉承顾师的(所以书中议论有与本人不合处)。事变之后,我带着这部讲义避到安庆,又由安庆带到上海,虽在十分为难的时候,也不曾离开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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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指违背已查明的案情事实。枉法裁判指违背法律规定故意作错误的裁断判决。《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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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3):80-80
围绕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所面临的问题这个主题所进行的研究,在我已有的成果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如当代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依法治政的宪政价值、中国特色宪政体制的构建等;中国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构建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当代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创建的路径:和谐社会与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选择;在具体的法治实践方面,主要有如何完善保障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律制度,如何完善地方立法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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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3):145-145
本书是三位国际知名政治学家吉列尔莫·奥唐奈、菲利普·施密特和劳伦斯·怀特海合编的四卷本丛书《从威权主义统治转型:民主的前景》(TransitionsfromAuthoritarianRule:ProspectsforDemocracy)的第四卷,也是最后一卷。前三卷分别研究了南欧和拉丁美洲各国的转型情况,在国别研究之后进行了比较研究。而第四卷的两位作者则在精辟地总结前三卷集体智慧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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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4)
[德]卢曼著,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6月版著者在该书《前言》中介绍说:从专业划分角度来看,本书可以作为——既是广义的同时也是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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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1):188-188
本书所附1964年商务印书内部参考版的该书《译者的话》中介绍说:
新托马斯主义是现代资产阶级思想领域中最反动的思潮之一,它是梵蒂冈罗马天主教会的官方学说。这种学说竭力恢复中世纪的蒙昧主义,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论据来适应帝国主义法西斯统治的需要。 相似文献
77.
苏哲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25-125
本书较为系统地回答了人民警察“为什么行事要合乎道德”(Why act morally?)和“怎样行事才合乎道德”(How act morally?)问题。全书分为导论、规范体系和规范的落实三大部分,共12章。第1章为导论,总括性论述职业道德的一般特性、警察职业的历史演变、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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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5)
走私假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走私罪的一种,指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木琴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监督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捐议人民币、仅港币和假外币。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住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相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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