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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论坛》2019,(6):14-22
大数据反腐的本质是执行大数据技术,提升权力监督的制度绩效。从技术执行视角分析,大数据反腐技术执行的要素包括情境、结构和绩效。大数据反腐技术执行的情境包括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客观情势、反腐信息不对称克服的内在需求以及反腐进入攻坚期的策略选择。大数据反腐技术执行的结构包括组织结构、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主体行动介入。大数据反腐技术执行的绩效主要体现在堵塞监督漏洞、规范政府行为、精准追查腐败、有效预防腐败。优化大数据反腐技术执行,需要推进标准化设计,提升大数据反腐技术的制度嵌入性;兼顾区域和系统,打破反腐数据资源共享的技术壁垒;规范使用范围,防控大数据反腐技术应用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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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运维是公安无线宽带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无线宽带的普及,警用业务越来越多地承载到无线网络,对数据维护、智能运营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从无线公安网络大数据入手,对融合中心平台的系统架构、关键技术、关键措施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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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新闻编辑的职能着力于信息的整合、版面的融合,数据技术的发展将让编辑成为新闻行业中数据技术的主要实践者和应用者.数据技术有助于编辑"把关人"职能的深化,编辑的职能将不只停留在新闻的生产层面,还会不断向传播阶段延伸,逐渐由新闻的生产者转变为新闻的经营者,不断引领新闻业的革新浪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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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匿名化规范既是个人信息保护中风险预防的手段,也是我国数据经济发展中数字流通的法律基础,但匿名化的法律标准在我国法律中还有待明确。欧盟已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提出明确的匿名化标准,但该条例基于流程设置的标准适用于欧盟境内尚可,适用于我国或显得过于严苛,有碍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匿名化法律标准与规则的重塑应当考虑环境、再识别风险,建议进行功能性匿名化。将比例原则应用到我国匿名化法律标准和规则的重塑之中,并将其引入到评估匿名信息接收者的风险等级,有助于降低个人信息被再识别的风险亦有利于匿名化的法律标准制定和规则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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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麦肯锡公司发表了题为“Big data:The next frontier for innovation,competition,and productivity”的研究报告,标志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该报告中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价值密度低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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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拥有成熟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二元体系,其在第十次修订中加入了拥有竞争相关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拒绝开放数据接口行为如何适用必要设施原则、中介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禁止具有跨市场竞争显著影响力的超级平台滥用行为等回应数字时代市场竞争新特点的条款.我国《反垄断法》修订可以在借鉴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增设对"超级平台"进行专门规制的条款,规制不合理的拒绝开放数据接口行为,建立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制度以防止市场倾覆,最终在持续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和加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之间寻找到更好的平衡点,完善与中国经济发展实践相匹配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