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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经济制裁是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41条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战后安理会实施的经济制裁一方面给受制裁国发出了要求或强迫其遵守国际法的警告,而另一方面,在实施制裁过程中给受制裁国带来人道主义灾难,妨碍而不是促进人权,从而削弱了经济制裁的效力.因此,联合国在经济制裁中也应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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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裁发挥效力以制裁方能否实现预期的政治目的为判断依据。受制于经济制裁的成本代价、持续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目标对象的制裁反应等多元因素影响,制裁方难以完全施加制裁压力,目标对象在有限的制裁威慑下往往不会按照制裁方意愿改变外交政策,经济制裁存在效力困境。在对俄制裁实践中,美西方尝试通过加强联合制裁、实现“非对称”打击等方式,以期补强制裁效力迫使俄罗斯尽快作出政治妥协,但囿于经济制裁固有的内生弊端及外在矛盾,美西方难以从根本上克服经济制裁的效力桎梏。以此为背景,我国应当明确涉外法治建设在应对美西方制裁效力困境中的内涵及重要作用,通过国际话语规则博弈以及国家安全领域的实力发展,在“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下进行“阻断+反制裁”的规则构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进行关键节点的能力建设,提高我国反制裁的阻断威慑力,对抗美西方的不法单边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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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西方频繁地将经济制裁作为武器,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实施经济“孤立”政策,以达到其特定的政治目的。由“被制裁者困境”所决定,发展中国家目前单独采取的一系列反经济制裁措施的效果都差强人意。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萌芽于各国的反单边经济制裁实践,通过构建全球以被制裁企业为核心的经济网络,力争同以美国企业为核心的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相抗衡。在全球性的“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出现后,美国的单边经济制裁就成了它自身的“掘墓人”。对中国而言,构建以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为目标的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能够有效降低美国经济制裁对中国经济在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从宏观战略和微观经济层面有效避免中美经济在短期内全面“脱钩”,在政治、经济、外交和策略层面都具有其他反经济制裁措施所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是当前能够采取的最好的反经济制裁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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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已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对外经济制裁发起主体。囿于欧盟自身的特殊架构,欧盟对外经济制裁体系内容庞杂,涉众面广,主要涵盖法律、政治与执行三个层面,内嵌有基础及配套立法、决策程序、执行程序及各类制裁与反制裁机制。随着数次修法及实践经验的积累,该体系框架已基本成型并有效运作。不过,欧盟对外经济制裁体系设计并非完美无缺,存在决策不确定、制裁运作壁垒、制裁执行不一致、欧盟司法干预、对外制裁泛化等问题,这为受制裁影响的国家、实体与个人提供了反制可能。中国可适当吸纳欧盟对外经济制裁体系建构与运作过程中的经验,从国内国际两条进路加强反制裁制度体系建设。一方面,持续完善自身反制裁立法及配套制度机制,成立制裁与反制裁专门主管部门;另一方面,加强对国别制裁制度体系的研究,善用境内外司法手段、他方制裁体系自有漏洞等进行“非对称”反制,持续运用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检验他方制裁措施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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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和国家旗帜鲜明地提出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行动目标,并将其作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抓手。行政执法规则是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在域外适用的框架下对中国现行行政执法规则进行重新审视。域外适用强调将本国法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之外的人、物和行为,而行政执法的属地性往往要求行政机关只能在本国管辖领域内执法,这给行政机关针对本国管辖范围外的对象执法带来了困难,需要通过增设“效果”或“影响”等连接点作为完善执法的手段。此外,经济制裁和反制裁措施是域外适用的典型措施,往往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尽管这类措施大多与国家安全等重要利益相关,但不宜将其绝对排除在现行中国行政法体系之外,而是需要引入“二分法”,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将与国家安全不存在直接必要联系的制裁措施剥离开来,使其受到行政法规则和原则的约束,实现完善涉外法治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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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克里米亚危机爆发后,美国在乌克兰问题上进行了威慑战略布局,提出了旨在威慑俄罗斯的战略倡议,并强化了与乌克兰的安全合作,提升了乌克兰的威慑能力。2021年11月,俄乌关系再次恶化后,美国反复向俄罗斯发出大规模经济制裁威胁。不断公布俄罗斯军事行动的情报,强化在东欧的军事存在,加大对乌克兰的军事援助,试图吓阻俄罗斯采取军事行动。尽管这一努力失败了,但是美国借助对俄罗斯的空前制裁和向乌克兰提供大规模军事援助,形成了更大范围的威慑效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