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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走过了一个甲子的历史岁月,仍焕发着强大吸引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特别强调互不干涉内政,体现了国际规范发展的现代性特征,适用于处理各种相同或不同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具有普遍意义。中国外交需要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神本质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外交任务和战略布局的转型,发展与时俱进的新型国际关系,重视共同协商治理全球性问题,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互利共赢的发展共同体,谨慎处理功能性主权让渡的问题。中国需要不断充实与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与外延,解决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制约困境,增强其规范国际关系的普适性。为此,中国需要增强大局意识与战略文化,培养正确的义利观,并始终坚持战略创新,积极稳妥地参与解决涉及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等问题的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2.
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简称澜湄合作机制)从提出到形成经历了不到两年的时间,却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备的合作架构。澜湄合作机制是在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关系持续发展过程中的新增长点,反映了各国的外交理念、政策和重点发展方向,以及优化次区域外交环境和架构的愿望,必将促进各国扩大合作的范围、议题和功能。澜湄合作机制符合本地区合作的现有规范,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相互包容和补充,将更趋完善和健全。澜湄合作机制是中国周边外交政策的具体实践,但需要妥善处理与现有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和中国—东盟(10+1)合作框架等合作机制的关系,其他大国与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之间合作机制的关系以及澜湄合作机制内部各成员国之间在合作议程选择上的差异等,显示出澜湄合作机制的独特优势。澜湄合作机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将推进命运相连、政治互信、经济共进、社会文化共生的澜湄共同体不断从构想成为现实。  相似文献   
3.
地区安全共同体具有自身的社会学和政治学意涵,体现出地区各国在促进共同体建构的安全意识以及共同安全理念的进化历程和结果,表现为地区国家间对安全议题和环境上的高度认同感,并塑造了相互间友好和平的关系。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是与政治共同体结合在一起的,是以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为指导,建立了一系列的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对促进地区稳定与安全发挥了相当独特的作用。然而,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原则的局限性影响了东亚和亚太安全共同体建设进程,使之仍停留在相当初级的建构阶段,未能对增进地区发展与繁荣提供足够有效的和平红利。中国要打造周边命运共同体,只有在继承和创新和平外交理念的过程中,在多方面采取理性而积极的外交政策和倡议,与包括东盟在内的其他行为体共同建构起亚太可持续安全共同体,才能塑造总体有利的周边安全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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