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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隐私官”“首席安全官”“信息合规官”“数据合规官”“数据安全官”……在数据隐私合规的大环境下,催生出了大量合规方面的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可以成为法律人施展专业能力的新舞台。这种岗位的设置最初可以追溯到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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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海量数据在不同场景流转,公民隐私面临巨大的泄露风险,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的形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峻复杂。在民生保障领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业务涉及大量居民收入、财产、支出等重要信息,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敏感性、政策性,因此保障数据安全的需求尤为急迫和强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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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越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1)
【专题导引】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飞速发展,至少带来了行政法治的三重变迁。第一,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对象,由此产生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形成网络监管、数据处理规制、算法规制等新的行政活动领域;第二,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工具,数字化转型深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产生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政府工作新形态,推动形成了运用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规则体系;第三,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环境,对行政的观察、监督、审计等在网络空间、数据处理、人工智能活动中得以开放性、多中心、持续性地展开。在“行政法发展史最重要的一次变迁”中,数字行政法的形成及其构造成为最重要的行政法治论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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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日益严峻的数据安全风险与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交织叠加,各国围绕数据安全治理规则博弈呈现加剧态势,引发全球数据安全治理问题。各国际行为体虽然已经意识到数据安全治理的重要性,但对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并未形成统一的治理框架。全球数据安全治理仅仅由单边、双边和多边框架以及贸易规则拼凑而成,相关治理议题在公民个人、社会、经济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层面相继涌现。多领域多维度的数据安全问题难免造成治理主体利益诉求的差异,也导致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出现了规则碎片化、机制效用不足、治理乏力等问题。与此同时,个别国家的数据霸权主义行为更是使得国际行为体难以凝聚共识,全球数据安全治理步履蹒跚,重视和加强对全球数据安全问题的治理迫在眉睫。中国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的相关议题,由于中国在数据治理领域起步较晚,仍存在立法不完善、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国际合作不足、治理乏力等问题。中国需要全面、系统地分析影响数据安全的各种重大风险因素,准确把握全球数据安全趋势,进一步优化中国在全球数据安全治理中的策略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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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计算机互联网络和移动通信技术在全世界的推广,人们获取、交流和处理信息的手段发生了巨大变化。公安警务人员执法的工作量和难度越来越大。本文介绍了一种利用GPRS无线网络实现移动身份核验的应用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