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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光洪  杨曦 《人民司法》2021,(5):69-71,89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2.
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相似文献   
3.
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破产法被学术界称之为“半部破产法”,因为其并未将所有的市场主体纳入破产主体。近年来,随着个人债务风险日益凸显,个人破产立法受到广泛关注。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与此同时,浙江温州、台州和广东深圳等地法院已经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方式,进行类似个人破产的试点工作,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实施提供了鲜活有效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期策划既展示了我国法院在个人破产方面的实践探索,又有域外不同立法模式的考察,还有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以期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思考和路径。  相似文献   
5.
职工问题在中国破产法的进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1986年《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职工问题甚至一度左右着的该法起草进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原有破产法已完全无法应对实践需求尤其是破产国企的职工保护。因此,"政策性破产"应运而生。"政策性破产"违背了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但却能相对处理好职工问题,从而极大地减少国有企业改革阻力,降低失业对职工权益带来的损害。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职工问题虽依然是核心问题之一,但其对起草进程的作用已大大降低。整体来看,职工问题在中国破产法进化的过程中的位置,是一个从核心到边缘的过程。新一轮僵尸企业处置,究竟会对破产法的运行和职工权益带来怎样的冲击,还需拭目以待。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6,(3):52-61
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和合同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其目的在于增进债务人财产的价值,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照此目的,我国《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有待细化与补充:首先,应当设置给付为可分的情形的特则,对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的合同相对人未受领的对待给付的请求权,应当区分是否为其未履行的给付的对价,分别作为破产债权或共益债权来处理;其次,应当从条文上明确,管理人解除合同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合同相对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为共益债权。  相似文献   
7.
合并破产在我国尚无直接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适用标准不一.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是判断能否进行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具体表现为“人、财、物”的高度混同.  相似文献   
8.
企业破产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规范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工作中牢牢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慎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   
9.
<正>1880年,伊士曼柯达公司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市成立,经过一百多年的苦心经营,不断扩张,最终成为业务遍布全球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员工人数逾八万全球最大的影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商。2012年1月19日,柯达在纽约依据美国《破产法》提出破产保护申请;摩托罗拉公司,1928年成立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绍姆堡,曾经贵为世界财富百强企业之一,是全球芯片制造、电子通讯的领导者。2011年8月15日,谷歌以每股40美元的现金总价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2012年8月13日,摩托罗拉移动宣  相似文献   
10.
陈玉峰 《法人》2013,(1):32-33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进一步研究2012年11月17-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破产法学界的众多专家学者围绕破产财产、合并破产、企业重整、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借此为最高人民法院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立法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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