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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财政资金收入与支出所存在的乱局早已引发各方的关注.如何解决各种财政乱象,不仅关系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更关系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与设施,进而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追根溯源,当前的财政乱象源于预算审批权形式化所引发的政府财政执行权的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政府在财政管理体制中一家独大.预算审批权是一项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其行使的法律后果在于确立年度性财政收支的规范性依据,具有明显的权力属性.但此次《预算法》的修改并未关注到预算审批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未能构建预算审批权行使的全面规则体系,应当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当前政府主导的预算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2.
汤洁茵 《当代法学》2012,(2):112-119
在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引入家庭纳税申报制度是讨论的焦点之一。该制度在外国的实施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制度价值、立法考量、制度架构、实施效果等对我国是否引入这一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该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否能够兼容,其应有的制度价值能否实现,其固有的制度缺陷如何予以弥补等等,应当成为我国采行该项制度的重要考量。  相似文献   
3.
当前的财政乱象源于预算审批权的形式化.预算审批权是一项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其行使的法律后果在于确立年度性财政收支的规范性依据,具有明显的权力属性.《预算法》的修改应当首先确定此项与立法权并行、同处于国家权力核心的预算审批权的权力位阶和权限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其具体的行使条件、方式与程序等规则.  相似文献   
4.
隐私权划定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防御国家权力的侵入是其重要的价值取向。征税权的行使,必须以查明纳税人的真实税收负担能力为前提,由此,从税款征收、税收检查到第三人的税收协助义务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均与隐私权有着不同程度的冲突。从根源上考察,两者终极价值追求仍存在一致的基础。因此,必须通过制度的构建实现两者的相互制衡。  相似文献   
5.
6.
汤洁茵 《现代法学》2012,(5):162-171
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并将其作为反避税交易的一般规则,这将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的影响。但《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一般反避税条款实施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将极大地约束该条款在反避税实践中的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所包含的商业目的要件和经济实质要件在当前立法中的关系如何,在实践中如何予以认定,是该条款获得实施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试析《德国税法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的制定是关系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新整合与完善,关系到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国家征税权实现的平衡,关系到最终实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在制定税法通则的过程中,对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协调.为积极推进该浩大的税收立法工程,对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应当有所借鉴和吸收.《德国税法通则》(Abgabenordnunp)自1919年公布实旌以来,几经修改,已经形成了体系完整、结构严谨的税收基本大法,对我国税法通则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特对《德国税法通则》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加以评介,以为我国《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制定之借鉴.  相似文献   
8.
金融市场的发展是现代经济的重要内容,产生了新的交易方式与新的收益类型。然而,这些全新的交易方式与收益类型却无法完全包容于传统税法中,产生了税法规制的真空地带。  相似文献   
9.
股票期权是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被视为员工的长期激励机制。然而,对员工因其取得的收入,则形成了"工资薪金"与"资本利得"两种不同的课税模式。但无论从法律形式还是经济实质来看,股票期权所得均不具有"工薪所得"的属性。股票期权的授予赋予员工将其人力资本转化为股权投资的权利,通过在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之间的价格涨跌确定人力资本的内在价值。在股票期权项下的"期权"和"股票"应是相互结合的统一整体,唯有立足于此认定股票期权的所得性质并构建课税规则,才能真正发挥股票期权作为人力资本评价和投资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汤洁茵 《法学》2018,(4):139-14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完成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资管产品业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作为税负转嫁的间接税,增值税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并不必如所得税那般须以实际受益人作为纳税人。尽管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资管资产的管理和处分,但将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会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增加各当事人的增值税负担,在根本上有违增值税的中性要求其实,对资管产品项目而言,其下财产具有集合性与独立性,项目投资活动具有存续性和盈利性,已具备增值税纳税人之主体资格,应当以资管产品项目本身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管理人应仅为其代表机构,以项目的名义履行纳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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