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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展不充分的压力迫使物权制度变革:现行物权向现代物权提升。分享经济的实质是分享权利,排他性物权却拒绝权利开放。依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模型,将总体物权按归属物权与利用物权进行"二元分置",排他性静态归属物权与开放性动态利用物权分别独立。以不完全契约的物权意思表示,从现行物权中分离动态利用物权并保障其独立运行;明确动态利用物权的独立地位并将其置于社会公众领域,让权利便于辨识、分享并能形成竞争性利用格局。多功能属性的利用物权表现为系列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意思,权利行为的相互性与社会化需要物权立法安排运行轨道。分置并认可利用物权的独立与开放等特性,可让农地"三权分置"问题定分止争。  相似文献   
2.
3.
夏江皓 《法学》2022,(3):112-125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4.
5.
6.
7.
居住权制度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设立方式。居住权可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遗嘱继承取得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遗赠取得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主体范围。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同住之人;三、客体界定。使用权人不可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所有权人不可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四、法律效力。对于住宅维修,有偿设立居住权由所有权人负责,无偿设立居住权分通常维护与重大修缮分别由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负责。居住权不得抵押;五、期限与消灭原因。特殊情况下可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住宅灭失或被征收后,所有权人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相似文献   
8.
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通过经济结构变动、调整和优化,在市场配置的基础上充分促进劳动力流动,让低效率部门劳动力充分向高效率部门流动,从而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增长。因此,理论上两部门结构性效率差异模型分析了高效率部门和低效率部门之间劳动力流动对于激发劳动者积极性、提升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使用1978-2017年城乡结构、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区域结构等年度时间序列数据,分析各自对于劳动生产率变动的影响。计量结果表明,在各种结构性变动因素影响劳动生产率的作用中,按照大小顺序依次是城市化、区域经济适度均衡并允许有条件区域加快发展、市场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因此,要通过有效促进城镇化、发达区域经济适度领先发展、市场化和产业结构高度化,来提高劳动生产率。  相似文献   
9.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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