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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对一般情节的强奸妇女罪规定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奸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当酌情从轻判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对奸淫幼女罪如何“从重处罚”掌握不准。其中量刑过重,甚至不问具体情况一律“满贯”的有之;但更加值得注意的还是量刑过轻,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只判处三、四年或五、六年有期徒刑。这样按照法定最低刑或接近法定最低刑判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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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中,侵犯财物的数额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盗窃、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数额较大”关系到区分罪与非罪,区分适用《刑法》第151条还是第152条,即区分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对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否“数额巨大”关系到区分适用《刑法》第155条第一款的第一个罪刑单位还是第二个罪刑单位的界限;对抢劫、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的轻重程度。《刑法》虽然没有明确作出关于“数额”的规定,但有的把“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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