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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叶深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7,(1)
目次一、引言二、基本规范:效力检验标准?三、国际法:能拯救基本规范吗?四、“效力链条”:运送效力?五、法律的规范性六、总结一、引言“法律是什么”是西方法理学中的经典性问题,自古以来对这个问题就有着各种各样的观点。基于这些有差异的观点,形成了西方法理学的基本流派。按照古希腊以来被普遍接受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是不分地域、不分种族而普遍有效的法律,实在法是对自然法的模仿,与自然法相矛盾的实在法不是法律,也可以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自然法理论中,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两个总结:(1)“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与法律效力标准具有天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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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拥有效力部分地依赖于其所在的法律体系具有实效,即得到人们大体上的服从。这就是法律效力理论中的实效性原则。对于各种类型的法律效力理论来说,法律效力标准都需要来自法律本质、功能的道德原则的支持。表面上,作为纯粹事实的实效似乎与各种类型的法律效力理论都不协调,但实质上,法律效力依赖于实效是源于"法律的任务应该交给最具实力的人或机构来完成"这一道德原则。根据该原则,实效难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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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内对法律原则的研究模式大量援引德沃金的相关理论,却没能突出德沃金的一个重要定性: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存在质的差别。在这种一般模式之外,国内外学者在抽象程度之别、实定性之别、形式原则之别、理由类型之别等方面试图实现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的建构。但是,这要么不符合德沃金的基本论述,要么无法实现德沃金的理论目标——挑战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理论。本文尝试提出一种解读:放弃分类学模式,不把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看作两种规范类型,而将其看作两种不同的规则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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