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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基础上,分析了FOB贸易条件下的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时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即使FOB卖方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在提单载明运费到付且实际托运人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托运人"承担前述运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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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论证养殖户对于其非法养殖的水产品具有合法的财产权,因此在海上事故造成非法养殖水产品损失时,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有赔偿责任,水产品损失赔偿范围应当为其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而不应仅限于幼苗养殖成本。对于非法养殖所获取的赔偿或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追究处罚,但是行政违法不应影响民事法律关系下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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