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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莎 《法治与社会》2017,(11):34-35
对于即将离职退休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否列席新届第一次人代会,笔者认为应当视情况而定,不宜一概而论. 是否出席会议应视议题内容而定.对于上届工作报告,笔者认为应由上一届人大代表听取审查并决定是否通过;对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正副行政职务、两院两长的选举,即将离职或退休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内的原届人大代表可列席,但不宜置喙过多.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政府擅自终结代表建议办理的做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从理论上讲,提出意见建议是代表的权利,办理代表意见建议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如果允许政府自主决定是否办理代表建议,就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这与职责不能放弃的公权行使基本原则相背.同时,提出建议作为代表的一项法定权利,必然要求相应义务主体的履职行为作为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允许政府可以擅自终结办理代表建议,那么,代表的意见建议权恐怕会沦为空谈,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理相冲突,故擅自终结办理代表建议的行为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政府无权自行终止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事实上的常设机关 (口)文/武春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只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一些程序性权力,但并不影响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常设机关的存在.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事实上的常设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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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是否可以发言,有人认为,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以提高会议审议效果.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发言,但不宜以提高审议质量为由而规定列席代表应当发言.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的主体、誓词、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也纷纷出台关于宪法宣誓的具体措施办法和规定,宪法宣誓在各地迅即开展得如火如荼,甚至就连提供宣誓使用的规范法器的生产与销售也都变得红火起来.实行宪法宣誓是向依宪治国目标的迈进,也是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的强效措施,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自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很多地区却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即过分渲染宪法宣誓的形式,而对宣誓者是否了解宪法文本和掌握宪法内容却并不关心,忽视了宪法宣誓应当达到的目的效果,将宪法宣誓做成了一场“政治走秀”.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当引起警惕,切莫让宪法宣誓流于形式,从根本上损害了宪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任命证书的实用性不强,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不属公文范畴,实际操作也不规范,与其如此,不如不发,原因如下: 从制度层面讲,颁发任命证书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应当发给任命证书,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在公文格式内容中也没有任命证书.颁发任命证书这一行为,基本是靠人大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从颁发的证书形式看,有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盖章,有的则是主任签署,有的地方压根就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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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委员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务,如果兼任,应当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本案中,白志坚在3月2日至5月6日期间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宪.在身兼副市长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两职时,依法应当辞去常委会副主任之职,其辞去副市长职务的行为违反了地方组织法之规定,5月6日起的任职行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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