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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关于科学性的主张以逻辑经验主义的科学观念为基础,即拒斥一切探讨价值的法学。这一主张首先必须通过对作为法学对象的“法”的界定加以实现,即将制定法所包含的价值因素摒弃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外,并形成属于“特殊事实命题”的“法学之法”来实现上述目的。无论是要借鉴抑或是要批判,凯尔森的此种主张对法学和法律实践的方法论研究皆助益良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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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关于科学性的主张以逻辑经验主义的科学观念为基础,即拒斥一切探讨价值的法学。这一主张首先必须通过对作为法学对象的"法"的界定加以实现,即将制定法所包含的价值因素摒弃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外,并形成属于"特殊事实命题"的"法学之法"来实现上述目的。无论是要借鉴抑或是要批判,凯尔森的此种主张对法学和法律实践的方法论研究皆助益良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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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国平 《北方法学》2017,11(5):124-138
法律概念乃法律实践得以进行的重要思维工具之一。实践者以事实类型化为前提,至少可形成抽象概念及非抽象概念两类法律概念。前者基于形式理性主义传统,以有限、封闭且确定的内涵指称事物类别;后者则属于对此种形成思维之各种突破的结果。不论何者,实践者必须避免无助于概念形成的事实类型化方式,且应遵循必要性和准确性之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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