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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犯人分类中,混合分类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是划分标准不一;我国法定的共犯人形式可按“两类两级”标准分类。分工分类中,组织犯是“遗漏子项”,虽已被发觉,但理论界却从主犯中寻找它的定义,将其视为作用分类下的二级子项;应在立法之外,从理论上探求组织犯定义。作用分类中,胁从犯是“多出子项”,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应将之视为法定量刑情节,而非按作用划分的独立共犯人种类。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相似文献   
3.
为解决保险诈骗罪理解和适用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应从各种理论纷争中摆脱出来,消除对法条真义的误解和忽视,立足于现存刑事立法进行“形而下”的思考。保险诈骗罪并非复合行为犯,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并不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始为该罪着手。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应从刑法规定出发,根据立法者价值取向,注重特殊身份对犯罪定性的影响,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相似文献   
4.
犯罪评价体系作为法官的思维工具,既应符合理论逻辑,又须与刑法典一致.就澳门刑法典而言,应注意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差异.其体系为:行为—不法—罪过.行为是构成要件前的独立阶层,而非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合致性与违法性合并为不法阶层,更适合澳门刑法立法现状;在罪过(罪责)阶层,可归责性(责任能力)是责任基础,修改归责制度时应注意与原立法协调.澳门刑法典一些用语并不科学,在分析犯罪评价体系时应加以甄别.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经我国加入后,适用于内地与澳门。澳门贩卖人口罪的构成要件设计较先进,值得借鉴。贩卖人口罪包含行为、手段、目的三个要素。贩卖行为的含义比拐卖宽泛。贩卖人口的不法手段应“足以排除被害人意志自由”,使得同意抗辨被排除。剥削目的与谋利不同;剥削以使用或利用为本质,对不法手段有限制功能;剥削目的的认定一般要考虑被害人是否自愿,并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有关。  相似文献   
6.
潘星丞 《岭南学刊》2010,(2):60-64,78
犯罪参与制度重在解决共犯的成立和处罚问题。区分制基于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的论理考量,区分正犯和共犯,使不同参与形式决定不同的责任评价;但其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的难题。单一制基于回避区分难题政策考量,不区分正犯与共犯;但其有忽视罪刑法定和使刑罚裁量恣意化的危险。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与责任评价无关,不是区分制;刑法中缺乏划定参与人处罚范围的"一般规定",缺乏刑罚裁量的详细规范,也不是单一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死刑的立法技术实质上扩张死刑,形式上却隐藏死刑总则以貌似限制死刑的法文,放宽死刑适用条件;分则以罪名变更、罪状重组的方式,使死罪数量明减实增;死刑个罪或扩大罪状外延、缩小其内涵,以扩大覆盖面,或以援引、分割、转化、竞合的方式隐藏死刑。扩张死刑源于对刑罚效益规律的误读,降低了刑罚配置的整体效益;隐藏死刑源于轻刑化的外围压力,降低了死刑自身的效益,最终陷入了死刑"越限制越泛滥"的怪圈。  相似文献   
8.
9.
本文认为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职务要件的规定 ,在立法体例上过于单一、在立法用语存在不科学性 ,围绕这一职务要件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了四次修补 ,仍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立法一开始就走入了一个无法修补的误区。必须对原立法进行彻底的修改。  相似文献   
10.
案例一(案情简介):张某于1998年1月1日与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房价70万元人民币,A公司应于1998年5月1日前将房产交付张某使用,房产交付使用前需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迟交楼一天,则按房价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后A公司于1998年4月27日将房产交付张某,因未能提供相关验收文件,张某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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