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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未明确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此,学理界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双重罪过说、过失说和故意说三种观点。从法律文理性、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责任主义方面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故意,符合我国刑法处罚过失犯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刑法上的公平正义,同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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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家境贫寒的兄弟,弟弟中学辍学干活挣钱供哥哥上学。后来哥哥考上重点大学,但没钱交学费。在县城打工的弟弟正好赶上一个机会——准备出差的业务员把3万多块钱现金放在了抽屉里。弟弟拿走这些钱给哥哥交了学费后畏罪潜逃。警方做通哥哥的工作,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把弟弟抓捕归案。我们怎么看待哥哥的行为呢?无疑,根据法律规定,哥哥是有义务作证并协助警方破案的。可是善良的人们难免会觉得,在这里有一种很强烈的亲情被蹂躏的感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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