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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有一定的上升趋势.而机会丧失的医疗损害鉴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鉴定,其因果关系又通常是作为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如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了生存或治愈机会减少,医疗机构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往往决定于生存或治愈机会丧失或减少的具体程度.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因果关系分析与鉴定原则,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既要保护患者在医疗过程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与推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自1981年以来,美国司法界已将机会丧失作为合理的损害后果来要求赔偿,发展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借鉴国外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与司法理念,对于我国正在起步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具有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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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治疗的机会丧失可以被侵权为由向医方要求履行赔偿责任,传统的司法判例是根据机会丧失是否具有优势依据,履行"全有或全无"的赔偿责任。随《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的实施和相应的责任形式划分,传统的机会丧失理论已不再能适用于我国目前的医疗赔偿制度。应如何划分医疗损害责任?首先必须正确地认识机会丧失原理和机会丧失率,了解机会丧失形成的临床过程,然后以循证医学、医学统计学为基础,对机会丧失、医疗过失及彼此间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划分责任比例时,若单纯以机会丧失率确定会存在一定缺陷,而以机会丧失率当作量化指标,应用于医疗损害的鉴定中,有着广泛的实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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