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0篇
  免费   0篇
法律   10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2篇
  2011年   1篇
  2007年   1篇
  2006年   4篇
  200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88 毫秒
1
1.
《美国统一商法典》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最先进的商法 ,是商法跨入现代商法的时代标志 ,其现代性表现为美国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是内外一体的 ,是与国际交易规则相对接的。我国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经验的吸取 ,更多不是具体法律制度、条文和形式 ,而是把注意力集中于其所体现的现代商法的精神上 ,这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因为我们一旦掌握了商法的现代化精神 ,就可以在对传统商法精神的整合中处于主动状态 ,就可以有效地抵制来自传统商法精神的排斥、侵蚀和破坏 ,主动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措施 ,借鉴现代商法精神 ,实现我国商法后来居上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法定资本制和实践中公司的设立、运作不规范,以及理论研究薄弱等原因,导致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难度大,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尤为复杂。而股东资格的确认是解决股东权、股权转让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纠纷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确定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和标志性程序十分重要。应当坚持在利害关系人间利益平衡和外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选定合理的标准,对股东资格做出正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胡绪雨 《法学杂志》2006,27(4):126-128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被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然其产生却对物权法体系的完整性具有内在冲击,因此要采纳让与担保制度则必须分析其优劣所在及其存在空间,设计出一种有效的机制。否则,即使采用这种担保方式,能够对社会产生一定的经济促进作用,也会被其对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发生负面作用所抵减。  相似文献   
4.
为保护船舶受让人的利益和平衡优先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利益,法律规定了一些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或者对优先权的行使规定了一定的行使期限,以促早日行使与消灭,达到减轻船舶负担以利于航运事业发展目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存有诸多争议且涉及较多问题。本文从船舶优先权理论的角度,特别是从船舶优先权的灭失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之间的关系角度,结合民法理论、国家和地区立法、判例及国际公约对现行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及其国际立法趋势进行了研究,以期有利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与立法并把握其发展规律。  相似文献   
5.
胡绪雨 《法学论坛》2006,21(2):76-83
物权法定主义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定主义,没有物权法定主义,就无法建构物权法体系。但物权法定本身有一个度的如何把握问题,法定哪些权利、法定到何种程度,涉及物权法定的宽严限度。即应在不动产的所有者利益、利用者利益和资本金融利益以及生存利益等诸种利益间的矛盾与冲突之中,谋求效益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从联系、整体和法学基础的视野与角度,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的目的理性与价值判断融合的价值体系与演进行了论述。论述不完全过失责任存在实质性因素是否消除和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对航运业发展是否形成制约,以及货物安全性提高所产生收益与货主所可能付出的代价是否平衡等目的理性问题,以期能结合国际贸易与航运业发展目标、发达国家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先进经验与作法,对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制度是否适用统一的完全过失责任提出一些发展建议或探求一些立法趋向,以求有所增益。  相似文献   
7.
胡绪雨 《政法论坛》2012,(2):144-151
国际海商事公约制定,实质是功利主义的合目的理性需求而脱离了法律的价值立法,即采用实证主义,实际是把法律效力来源寄予主权者的命令,而由于不存在这种类似国家的主权者,因此,最终最大多数国家的最大利益成为公约效力的来源,即通过对利益最大化的计算或者投票,多数人投票裁决的同意方式来进行决定。功利主义与人们对社会正义所做的思考难以协调起来。一个真正的国际航运秩序和最高程度的自决是不相容的。  相似文献   
8.
国际商事惯例是无数商品生产者在商品经济交易活动中共同总结、提炼出来的,使各种经济行为从无序转向有序的,且至今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一系列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复杂的,并且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一切成文法,包括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都因种种条件的限制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难以适应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发展形势的需要,而国际商事惯例则具有广泛性、概括性、现实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可能全部由成文法调整的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社会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  相似文献   
9.
对目的理性支配下的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的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绪雨 《现代法学》2007,29(5):153-159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规则并非完全来自于实然,来自于基于效益的目的理性,若根本不以正义为目的,未经法律价值评价,纯粹基于效用与发展国际航运经济的目的理性,不可能得到一个国际航运秩序的"应然"法律规范,亦即表达一项"应然"的航运法律概念。而纯粹脱离国际航运实践效用目的,仅依凭法律价值的"应然"本身,亦不可能创造出能够有效调整国际航运实践的法律秩序。只有在价值与航运事实目的,应然与实然,彼此相互对应,且把基于效用的目的理性的构成同确保基于正义的价值理性的实现两方面协调起来,才能产生真正实际有效的和相对符合正义的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法律。  相似文献   
10.
国际海上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且海上危险具有全损性,一旦发生海上事故,实行一般民法损害赔偿的“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的“完全赔偿”方法,不利于船舶所有人的资本保护。因此,为了适应国家发展需要,鼓励和扶持航海事业,各国海商立法大都对船舶所有人责任加以限制。但是,鉴于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政策影响索赔人权益甚巨,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趋向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力求合理与公平,即船舶所有人责任制度已由纯粹保护船舶所有人的传统做法,逐渐转型为兼顾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做法。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