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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保障执法依据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我国人大有权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社会组织就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作出的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1]。规范性司法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中的一种,顾名思义就是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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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5)
2006年的监督法没有规定个案监督制度,也并未彻底解决案件监督合法与否的问题,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是否可以针对个案悬而未决。2007年后,实践中又出现了诉讼监督、旁听审判和案件汇报等新型的案件监督制度。事实上,案件监督不符合司法规律,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破坏我国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衡,也不能真正消除冤假错案。所以,应当禁止一切形式的案件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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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剑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2):45-49
共犯被告人之间的供述相互印证,但无其他证据佐证能否定案是目前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内涵人手,论证该条中的"被告人供述"仅指证明对象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共犯被告人供述是该条所说的"其他证据",符合补强证据的要求,共犯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的情形下能够定案,而且这也是各国的立法通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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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当起诉不仅会严重破坏公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会使国家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陷于混乱。为了防止公诉权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当起诉,提起公诉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指控的犯罪。“仅有嫌疑不足以授权国家超越自然权利干涉公民的生活,将他们送交审判。”而且,“没有社会能够忍受一个如此无情的法定起诉原则:无论指控证据多么薄弱,检察官都需要对每一个案件提起公诉。”这就提出了如何构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以下简称“公诉证据标准”)的问题。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进行了深刻而卓有见地的反思,学界对维持还是降低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证明程度产生争议。但对国外(特别是日本)的公诉证据标准还存在误识,对各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决定因素缺乏基于刑事诉讼体系的系统化考察。笔者希望能借此方法,在充分解释各国公诉证据标准成因的基础上,解释、论证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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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3)
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以其迅捷处理案件而引起各国关注。当前,不少学者过于关注辩诉交易中控、辩、审三者的功能。辩诉交易似乎被想当然的认为与被害人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制度。可事实并非如此,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中已经越来越注意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这对于保障被害人的索赔权利、程序参与权、发现交易的事实性基础和实现恢复性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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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起诉权滥用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问题。两大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司法控权的模式,而我国则采取检察控权的模式.两者具有不同的内在结构。它与检警关系、检察机关角色定位、警察机关的职能、公诉的证据标准有重大关系。事实上,我国具有独特的公诉权制约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国现有预审程序的改革建议忽视了上述方面的系统性,改革应当整体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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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采取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其功能发挥的程序机制在于全力突破口供,由供到证,以口供作为印证证明的中心,切断犯罪嫌疑人获知其他证据的可能,对口供排除的强烈排斥.刑诉法再修改后,防止非法讯问的程序规范化,律师辩护权利的充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相互印证的办案模式面临严重冲击.诉讼证明应当转为由证到供的相互印证,以及时、详细地提审应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对抗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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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作为防止权力滥用的基本方法,同样可运用于防止公诉权滥用。在宪法框架下,公诉权附属于行政权,或成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权,与其他政治权力分立制衡;在诉讼程序中,公诉权独立于侦查权和审判权;在公诉权内部表现为公诉权主体的多元化,检察一体化下检察官之间的分权,公诉提起权、公诉决定权与支持公诉权的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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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报复性起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检察机关为打击报复举报人、新闻记者、辩护律师等而提起公诉的现象.对于这类报复性起诉的行为,现有制度不能提出独立的程序抗辩.为了保护被告人权利,美国建立了报复性起诉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请求法院审前驳回检察机关基于报复的动机而提起的公诉.我国也应当建立此项制度,以防止公诉权滥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