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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丹云 《河北法学》2005,23(6):148-152
违约金诞生于罗马法,至今理论界仍存在很大分歧,这集中表现在两大法系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态度上。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性质做了专门规定,但在理论上依然有一些问题引发争论。如何吸收两大法系的经验,及时完善我国违约金制度,避免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条款因违背各国的国内强行法而无效,实有必要对各国违约金的性质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2.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滞后且不完善,预售商品房市场极不规范,非法预售、面积纠纷和信贷信息不对称等现象普遍发生,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建议完善法律制度;加重开发商的责任承担,建立自行申报非法预售所得款制度;明确面积测量失误的开发商连带责任;加强房贷中的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3.
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我国《海商法》中相关规定有待完善和明确。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委付行为是单方行为,属于要约;委付的成立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不得附带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销,而不是撤回。  相似文献   
4.
商品房预售市场的主要问题包括非法预售普遍、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单边风险分担缺乏规制等。建议政府"在疏导中规制",建立自行申报非法预售所得款制度,借鉴外国法专户监管预售款,借鉴MIGA机制建立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制定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规章,控制房价非理性上涨。  相似文献   
5.
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良好法制环境,但现阶段区域合作仍处于较为松散的阶段,地方性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也不断出现,不利于区域内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也阻碍了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建议借鉴外国经验模式,出台环渤海区域统一法,建立环渤海区域立法合作机制,建立环渤海区域行政组织,为环渤海经济圈提供有利的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6.
京津冀区域人才的合作多形式但少实效,人才合作中最大的壁垒是体制障碍,且缺少法律供给。建议出台《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发展纲要》,构建区域人力资源政策法规体系;建议成立区域性立法合作协调机制,来满足该区域人才合作和发展的需要,建议建立区域行政组织,负责京津冀区域人才规划和重大发展战略。  相似文献   
7.
现代的违约金制度源自罗马法,至今已逾千年,但在理论上仍存在很大分歧,尤其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原则至今仍不乏争论,这集中表现在两大法系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态度上。这使违约金概念的法律界定问题成了解决理论分歧的基础,也是司法统一的关键。虽然各国由于在认识和理解上有所差异,但其反映的违约金法律特征基本上还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8.
以河北省为例,贯彻落实"国五条"预售资金要分级监管不能一刀切,建议在房屋预售资金监管中引入担保赔偿机制,建议采取多边风险担保机构和银行联合监管模式,既能贯彻落实"国五条"关于资金监管的抗风险意义,还能符合实际较好地促进房地产预售市场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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