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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调研报告(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此文为一群法学院大学生所写。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农村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要的一环,这是一个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深入研究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一群大学生深入农村做了三个月的调研,并就珠三角农村股份合作制问题写出了较深入的调研报告.  相似文献   
2.
四、制度保障 (一)推行机制 为了保障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多数地方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一套机制,各市、区抽取精干的工作人员组建改革工作小组,作为股份制改革的坚强后盾。  相似文献   
3.
(三)股权配置和股红分配 股权配置和股红分配(即红利分配)是农村股份合作制中与股民利益关系最大的一个环节。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村民们的不满,继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4.
陈少青 《法学家》2020,(2):57-72,192,193
行为人利用虚假的权利外观实施表见行为,第三人对外观产生合理信赖,向行为人给付对价并取得相应财产,根据权利外观理论,民法对第三人财产予以保护,不利后果转由真实权利人承担。但是,刑法的价值取向、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关系强行转换导致的处罚漏洞,阻断了将该理论适用于犯罪认定的现实可能。在规范层面将财产损害分为损害发生与损害分配,刑民对损害发生的认定相互契合,均将第三人作为表见行为的直接被害人;与此同时,刑法对损害分配不作评价,在法律事实的相对性层面,刑民又各自分立。第三人是遭受财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隐瞒自己并非真实权利人的事实,致使第三人陷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5.
陈少青 《法学评论》2023,(4):186-196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主要存在两种路径:其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实质限定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其二,以民事救济可能性为标准,确定民事调整的有效范围。两种路径之间具有共通性,现有规定列举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均指向被害人因受骗而失去民事救济可能性,民事救济可能性是串联与非法占有目的相关的各项要素的逻辑主线。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应采取“阶层式”判断:首先,当行为人欠缺履行能力时,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其次,当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时,需要进一步判断履行意愿,若欠缺履行意愿,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若具有履行意愿,即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也仅构成民事欺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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