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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法律素质迅速提高,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在公民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的同时,公民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同样得到了“强化”,”恶意诉讼”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不容人们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并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2.
3.
刑事诉讼中的拒证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伍浩鹏 《河北法学》2000,(5):121-124
本文评介了拒证制度的历史沿革,指出拒证制度是中西共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及在我国证据法则修订和完善之际确立刑事诉讼中的拒证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拒证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初步设想,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确立拒证制度:律师的拒绝作证权、拒绝自证其罪、近亲属的拒证权。  相似文献   
4.
伍浩鹏 《求索》2008,(3):143-145
证言拒绝权不仅为现代西方各国所普遍认可,在我国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基。确立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不仅有助于确保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目前,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也对确立刑事诉讼中的证言拒绝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对证言拒绝权的实证考察,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应赋予近亲属、律师证言拒绝权,以及被追诉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律师整体独立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宋世杰  伍浩鹏 《河北法学》2006,24(1):118-121
西方国家的律师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实现了律师行业的整体独立.律师整体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律师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并未实现律师的整体独立,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体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我国的律师管理实际上采用的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在宏观上,应当明确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为律师整体独立;在微观上应当将实质性律师管理权授予律师协会.社会认同是律师整体独立的前提,律师行业应重塑自身形象,增进社会对律师行业的尊重与认同.  相似文献   
6.
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伍浩鹏 《河北法学》2006,24(7):136-139
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有机整合,是法律援助自身发展的要求,又是法学教育改革之必然.西方国家所采用的诊所式法学教育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整合提供了有益借鉴.然而,在我国的制度整合实践中还存在着难点,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通过相关立法完善法学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权利保障、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相应改革、完善法学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监控机制.  相似文献   
7.
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律师的刑事辩护拒证权 ,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 ,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并具备作证能力的人 ,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使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 ,许多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 ,拒不出庭作证者 ,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罚金或拘役等强制措施或惩治手段 ,强迫证人到庭作证。但在特殊情况下 ,法律对一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 ,也规定了拒绝作证的义务 ,这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律师的拒绝作证权。世界各国和地…  相似文献   
8.
口供在诉讼证据中的地位呈现出一种由低到高再逐渐降低的过程 ,反映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由愚昧到科学、从野蛮到人道的不断发展进化的过程。各国关于口供可采性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类 :其一、确认口供为法定证据 ,但必须加以限制 ;其二、认为口供不是法定证据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应加强对口供证据地位及建立口供可采性规则的研究。  相似文献   
9.
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这既是维护被控人利益的重要权利,也是维护程序正义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在我国确立刑事辩护律师证言拒绝权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证言拒绝权的内容进行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中公民能否平等地获得专门法律服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缺乏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保障 ,刑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就难以实现。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全面规范了法律援助制度 ,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 ,并通过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的具体规定 ,使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然而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 ,应当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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