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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律师队伍在不断壮大。律师在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正义与稳定,保障人权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两结合”律师管理模式下,就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制止行业无序竞争,规范行业纪律等方面理应开展广泛、深入的工作。其中,针对律师执业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较为完善的律师执业规则、规范,更是应当成为今后律协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中国律师事业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律师行业管理组织,上海市律师协会在行规的制定与实施工作上,无疑是应当率先作出一些探索的,在此,他们想就如何建立健全上海市律师协会自律规则体系作一些初步的思考。———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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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的绝大多数内容,是对律师执业活动具体操作加以指导的规范。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内容从性质上讲,应当是一种程序法。从中国目前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渊源来看,一部分是以法律、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形式体现的,另一部分,则是以律师协会所制定的行业规范的形式体现的。二者虽然都具有现实的约束性,但是却存在很大的差别。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并不是法律,对于律师协会进行的行业处分,也不能采取诉讼形式来加以救济。此外, 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范的背景,是律师管理的"两结合"体制。这种行业规范,无疑契合了律师行业的独立与自律特征,充满了行业自律的色彩。本文所探讨的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 主要是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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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有10.3万多人,兼职律师6000多人。若加上律师辅助人员,律师行业的从业人员已有14万人。在律师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我们也更加重视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律师行业本身就应当是一个高素质行业,但由于我国在初始阶段入门起点较低(我们认为,即便我国已经开始实行司法统一考试,也不能讲我国律师行业的入门门槛就足够高了),加之律师继续教育体系不甚成熟,致使我国律师的整体素质仍未达到理想水平,同那些律师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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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果我们总是把中国律师制度看作是当代市场经济化条件下的产物,那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律师行业应当是社会法治化条件下的宠儿,是社会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标杆。笔者为了提醒人们重新认识和审视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行业,也促使社会对中国律师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介绍性的方式,从历史和现实的两个角度对我国律师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释,其目的是希望能够引起全社会对律师工作的了解和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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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各行各业都在提倡更新换代,都在创新。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创新。如果对律师行业做一个划分,我认为.前30年是规模上由小到大、数量上由少到多的数量时代:以后则进入了由多到精、由弱到强的品质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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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中。律师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断增加的流动频率,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现代化的一个副产品。攫取——离开(grabbing and leaving)几乎成为律师个人奋斗、成长,从而走向独立的固定模式。律师的流动不仅仅可能造成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带来诸如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等问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律师事务所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律师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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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1):44-49
律师服务业与市场经济一脉相承,律师文化关乎律师业的职业生命。挖掘律师职业文化的逻辑内涵、抽象律师职业文化的精神特质、建构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直接关系到中国律师职业整体的职业走向、职业价值和职业命运,不可等闲视之。无论中国有关律师职业制度定位的具体涵义怎麽变迁,也不论这些立法制度定位的优劣如何,基于律师职业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服务主体与法律专业技术组织的特殊地位,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作为中国律师职业整体的文化认同,均突出表现着公共服务性、专业竞争性、职业驰名性、市场稀缺性和政治边缘性持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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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的角色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将律师角色定位于社会法律工作者,并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的角色需求,也没有全面反映律师的自身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这种角色定位越来越暴露出自身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需对我国律师角色重新定位。应将律师总体上定位于"为国家或社会服务的独立的法制工作者",为此,应建立和完善律师作证豁免权、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诉讼业务垄断制度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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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前阶段特别是侦查初期,被追诉人获得切实有效的律师帮助是公正审判的基本特征,而限制律师帮助则属于例外情形。伯兹诉比利时案判决反映了人权法院对待法定限制律师帮助权所秉持的审查立场,即无论是否具有迫不得已的理由限制律师帮助权,均应采取整体平衡的审查方法。只不过缺乏迫不得已的理由,人权法院应在考虑相关平衡因素的基础上严格审查诉讼程序的整体公正性。对律师帮助权的法定限制并不能解除政府基于例外性、临时性、个案评估的审查责任。立足我国法律实践,反思我国与人权法院之间的差距,人权法院的欧洲实践对完善我国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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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自律组织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律师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单一司法行政管理阶段到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阶段.在不断加强和规范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不足.为了克服律师协会自律管理的不足和缺陷,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把管理重点从直接管理律师转变到管理律师自律组织上来,这样才能够形成行政管理和自治管理良性互动的律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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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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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亚男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由于财富上的差距,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的规定——刑事被告人有请律师出庭辩护的权利,成为了贫穷者无力支付的奢侈品。从1932年鲍威尔案、1938年约翰逊案、1942年贝茨案、1963年吉迪恩案,直到1972年的阿杰辛格案,经历了一个180多年的宪政历程,美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刑事审判中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衡量一国人权保护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而中国刑事法律中对弱势群体保护的规定很不完善,因此,笔者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弱势群体的律师辩护权,兑现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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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中的控辩关系与律师权利保护——司法改革语境下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维持一种平衡的控辩关系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构造中主要呈现控辩失衡的态势。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应当以司法主体性理念为基础重塑控辩关系。通过加强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建构控辩平衡的诉讼构造,以实现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