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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绝证言权是指证人在司法机关要求其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定的事由而得以拒绝的权利。各国刑事诉讼中多有此项证人权利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拒绝证言权的对象和范围相对英美法系国家宽泛。立法者承认证人有拒绝证言的权利 ,是在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间价值权衡的结果 ,在逻辑上和学理上是沉默权延伸的必然结果。因此 ,拒绝证言权不仅仅是证据法上的一项抗辩权 ,更应属于基本的人权范畴。拒绝作证权在我国有实行的必要 ,应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 ,包括拒绝自陷其罪权、亲属之间拒绝证言权和职业、公务上的拒绝证言权。  相似文献   
2.
一、公、私文书之证据法意义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往往更为直接和显著,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按制作主体不同,书证可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系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其法定职权或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作的公务文书,私文书则是指公文书制作主体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所制作  相似文献   
3.
清末民初,随着以司法独立和审检分立为特征的新式司法体制的逐步建立,培养新式司法人才成为一时急务。北洋政府时期为建立一支职业化的司法官队伍,在全国推行司法官考试制度,并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明确了考试负责机关、应试资格、考试科目以及考选程序,使司法官考试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从实践情况看,这一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具有组织工作严密、考试内容全面、难度大、通过率低等特点。司法官考试的实行,推动了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兴起,促进了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对于民初司法权威的树立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4.
清末民初,随着以司法独立和审检分立为特征的新式司法体制的逐步建立,培养新式司法人才成为一时急务.北洋政府时期为建立一支职业化的司法官队伍,在全国推行司法官考试制度,并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明确了考试负责机关、应试资格、考试科目以及考选程序,使司法官考试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从实践情况看,这一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具有组织工作严密、考试内容全面、难度大,通过率低等特点.司法官考试的实行,推动了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兴起,促进了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对于民初司法权威的树立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司法鉴定对于诉讼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至为重要。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司法鉴定权的归属、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论述,明确提出在我国进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时应将司法鉴定权授予人民法院行使,对司法鉴定人适用交叉询问规则以及完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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