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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5):40-46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首次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独立罪名,进一步扩大了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范围。鉴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定性认识尚存较大争议,导致该罪名的理解适用陷入困境。当前迫切需要对网络空间内共同犯罪参与理论进行梳理,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按照"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理解和归责,再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明知"可以适用司法推定,"犯罪"可以扩大解释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为帮助行为人设置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与网络犯罪其他罪名进行比较辨析,为该罪名的理解适用寻找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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