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论柔性执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春业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5)
针对以往执法改革只注重执法权整合的缺陷,柔性执法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即要重点从执法理念的转变着手,然后,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对执法手段予以创新,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制度。它克服了以往执法中的单一性、僵化性和机械性,符合人被尊重、肯定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心理特点,体现了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实践表明,如果执法理念不转变、执法手段不更新、执法制度不建立,不管执法权如何整合,也不管执法权由谁来行使,都不会达到好的执法效果。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原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并阻碍了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构建一种新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上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有地方规章,而中间的空隙似乎太大。对于经济区域内的共同事项,中央行政立法缺乏针对性,而地方规章的范围又过于局限。有必要在此中间层次上增加一个跨区划的区域行政立法形式。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经授权由相关区划政府的有关人员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组成一个行政立法机构共同制定适用于该区域内各区划的区域性行政立法,这也是新时期条件下发挥地方行政立法积极性、主动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3.
王春业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29(2):67-71
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提出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这里作为检察监督对象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仅限于行政强制法的范围,而应该更为宽泛,不仅包括适用于行政强制法的,还应该包括一些特殊情形以及与行政强制措施较为相似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等。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强制措施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各异的检察监督方式,以完善的制度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相似文献
4.
王春业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1,13(2):79-87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如何协调地方法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各种协调方法中,地方政府间签订协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应在借鉴国外政府协议法制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手段赋予我国经济区域内一定级别的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并对政府协议的签订主体、签订程序、效力等级、争端解决等问题进行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5.
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中法制协调模式的选择——论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及其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春业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4):51-60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长三角区域呈现经济一体化趋势,如何协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内各行政区划利益冲突和各自为政的矛盾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欧盟一体化的经验,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必须用法制手段来协调各种矛盾,而在法制协调手段中,区域行政立法形式是最佳选择.要通过完善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的合法性,明确区域行政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具体程序,解决其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6.
在区域经济合作越来越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经济区域内法制缺乏协调的问题凸显出来。协调经济区域内的法制问题,并推动经济区域向更高层次发展成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跨省级行政区划,法律保障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国家予以重点关注。 相似文献
7.
论省际区域行政立法协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地方行政立法模式上,我国目前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分片分块的立法模式。但随着经济横向联系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几个省级或市级城市构成的共同经济区域或经济带。为了避免几个相近行政区划内行政立法上的相互冲突,就需要开展一定区域内政府立法协作。这是一个值得提倡的发展趋势,但尚有不少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跨省市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已十分明显。但目前我国各省、市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现状不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成功经验,我国可构建一种能在一定经济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划内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和体系,这是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现行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行政立法合作模式,它对于协调目前地方行政立法冲突、适应和促进区域经济和谐发展是一种较为有利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论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地方立法有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而且地方立法也呈现出多层次性,如何保障这些地方立法合宪,不仅是国家法制统一的问题,也是宪法的权威能否得到维护的问题.合宪性审查不仅要审查地方立法与宪法典是否冲突,还要审查是否与宪法性法律相抵触以及是否符合法制统一与和谐的要求.应充分调动所有主体的启动积极性,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启动积极性,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来限制审查启动.审查主体不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该包括地方立法的制定机关、上级监督机关并遵循自下而上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0.
王春业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3):109-116
赋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是城市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地方事务以及发挥法治在地方改革引领作用的必然结果。但在全面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时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可能会带来法治碎片化、立法质量下降、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侵蚀中央立法权的危险,对此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策。对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赋予可采取稳步推进方式,实现成熟一个赋予一个的渐进性路径,在一定期限内还要对受赋权的地方立法加强备案审查以及定期评估,并科学配置地方立法权限,以确保地方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