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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多元民主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行政软权力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权力形态,因其注重团体能力、非强制性和运用方式多样性之特征,开始引起学界的重视。在当前中国的公共治理领域中,行政软权力具有实现行政的积极塑造功能、降低公共治理成本、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塑造政府权威等诸多方面的独立价值与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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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政治运动与富强的国家政治诉求关联密切。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制度文明的过程中,从清末时期的"维新富强观"到民国时期的"共和富强观",都没有摆脱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国主义"的羁绊,这塑造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宪法权力结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受国内外政治环境和政治理想主义的影响,走了一条"强国家主义"的道路。及至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才转向政治现实主义,并在经济领域率先实现了从"强国家主义"向"弱国家主义"的转型,而这使得富强的含义及其在宪法中的地位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富强"成为以"物质文明"为内涵的首要"国家任务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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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制定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秉承了以往行政立法的传统和做法,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然而,将“目的价值平衡”作为行政法的立法目的,或者将“公私利益平衡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会带来理论上的困惑和影响到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虽然在行政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二元紧张关系”,而由此法制现实所导出的“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命题也具有宪法上的规范依据--宪法上的公私利益平衡原则,但它只是行政立法的一项原则。因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命题并不是一个恰当的行政法命题,而是一个宪法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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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软权力具有同化顺从和非国家强制性的内在属性和品格,在运行过程中表现为行政协商与对话、行政正当程序和社会价值评价的内在协调与约束关系。基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治文化传统,形成西方法治国家司法主导与理性、自然法思想相契合的复合型的行政控权模式,还需要长期的法治发展与实践。不过,行政软权力内在的协调与约束关系,为构建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以程序主义法范式为主导的行政程序法制、行政伦理法制和社会价值评价法制相结合的复合法律规制模式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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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进路,即透过行政法基本理念确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借鉴移植外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采纳某种标准并用涵摄的方法确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三种研究进路各有其优点,而其共同的缺陷是割裂了行政法与宪法的内在关联性。为使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在价值层面回归宪法的轨道,应重视宪法规范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上的运用。以依法行政原则为例,现行宪法不仅为其提供了规范依据,而且还在权力机关的政治控制、法律优先或法律统制、司法救济和监督控制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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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理研究中的一个基础问题是社会信用的概念界定.《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在其定义条款中首次规定了“社会信用”的概念,该概念被学界称为“守法与履约说”且被部分地方信用立法采用.学理上对社会信用的概念之讨论,传统上采用的是信誉或商誉说,其含义较为狭窄,无法满足社会信用治理的现实需求.而当前社会信用制度实践采用的是守法与履约说,其含义过于宽泛,容易产生模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以及混淆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问题.从规范之维来看,其蕴含的法律命题并不是一个关于社会信用立法的恰当法律命题,而从价值之维来看,其目的正当性也经不起比例原则、公益原则和人权原则的价值拷问.建议采纳折中的信用含义——“信誉及社会责任”,将信用的含义从传统法学上的“债权的发生”扩展到“社会责任”而非“守法与履约”,以有效弥补守法与履约说的缺陷,并为失信人名单的建立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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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风险的社会自我规制关涉风险规制责任的分配、国家的干预限度、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及责任边界等一系列宪法问题,有必要进行合宪性控制。现行法律中数据安全风险的社会自我规制方式主要包括组织性规制、行为性规制、协助性规制和伦理性规制。四类规制方式均具有合宪性。组织性规制和行为性规制构成对企业营业自由的限制,但限制是合宪的;协助性规制的主要宪法依据是民主权利(力)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伦理性规制的主要宪法依据是宪法的伦理性要求和补充实现国家安全保障任务的需要。为了保障数据的流通和利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应当对数据安全风险的社会自我规制进行合宪性控制,做到合理分配规制责任、避免对社会自我规制的滥用,善用后设规制、控制协助性规制对其他主体基本权利的侵害以及以宪法凝聚伦理共识、防止伦理性规制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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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而言,宪法解释是主要的和根本的方法。而解释的目的在于,让公共利益的宪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能够互相通融、协调一致。作为这两种解释方法的链接点,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规范意义是公共利益之宪法解释的核心。公共利益的核心含义是公共目的。虽然通过法律可以了解公共利益的大致含义,但只有透过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条款"或者"宪法原则或精神"来解释确定一个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才能根据宪法具体化下来的意义对法律进行合宪性控制。而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在于,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征收和征用应符合比例原则,以保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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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中敬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1,(3):106-111
信息技术开创了"大众网络文化的时代"。在此时代背景下,网络信息对传统行政权运用方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对传统行政法制的变革提出了要求。为适应这一要求,必须变革传统行政权运用方式,重视行政软权力的运用。从行政法治的分析架构出发,信息技术条件下行政软权力的运用,不仅需要行政决策方式和行政法主体互动模式的转变,更需要行政软权力资源的变迁和行政法律制度规范的相应改变,以实现"信息技术的服务功能"与"对行政权的控制"之间的平衡,建立一个符合信息社会化和行政法治要求的服务型政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