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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罪数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罪数,指犯罪的个数或单复即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确定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和某些罪数形态的特征,进而确定各种不同罪数形态的处理原则,对刑事审判的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某些罪数形态和处罚原则,《澳门刑法典》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内地刑法理论对此虽然作了深入的研究,但在内地刑法中的规定却较简单。将我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罪数形态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罪数理论的发展。考虑到《澳门刑法典》总则有关于罪数形态的专门规… 相似文献
2.
预备犯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克昌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1)
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是否相同,构成预备犯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以及如何对预备犯处罚等在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都存在着分歧,如何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对深入研究我国刑法中预备犯很有参考价值。为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用比较的方法对预备犯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3.
4.
一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是由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罪和贪污罪两个犯罪结合而成,就是结合犯.结合犯的特征如下:(一)结合犯中的数种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如果其中数种行为都不是刑法上独立 相似文献
5.
论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开展以后,在司法实践中突出地提出了什么是犯罪集团,什么是犯罪团伙以及如何追究其成员的刑事责任等问题。由于对这些问题理解不一,往往影响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因而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什么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在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但刑法并未对犯罪集团下定义。如何理解犯罪集团,意见颇不一致。如有的同志把“团伙中有累犯、惯犯参与并支配共同犯罪活动”作为认定犯罪集团的基本条件之一。还有 相似文献
6.
“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1996年修订《刑法》时即存在争论。我国1997年《刑法》第30条明文规定"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通过对"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论"和"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得失"的评析,可以看出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弊大于利,因而虽有规定,却没有执行,实际成为置而不用。据此,"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刑法》第30条中的"机关"一词还是取消为好。 相似文献
7.
8.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9.
16.什么是教唆犯?对教唆犯怎样处罚?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构成教唆犯的条件如下: (一)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实施引起他人产生犯意或坚定他人犯罪决心的行为,教唆的方法可能是授意、怂恿、请求、劝告,或者是利诱、威吓、强迫、挑拨。教唆的方式可能是口头的或书面的,也可能是示意性的动作如 相似文献
10.
马克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1,(3)
由于认识的不同,理论界对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应占有的地位看法不一,在各种观点中,罪、责、刑平行说比较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实际。在刑事责任的阶段划分上,一般认为刑事责任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得到确认和实现。关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以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的见解为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