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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去三十年接管行为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大多数研究关注于成功的接管,尤其是研究接管行为对被接管目标公司和竞价公司双方股东财富的影响。与成功接管不同的是,被迫放弃的接管行为(即接管放弃)相对而言受学术界的关注较少。这种令人惊讶的现象是因为相当大比例的接管竞价不成功。本文试图通过对接管失败方面文献的综合调研来说明这种研究上的偏颇。本文关注于两方面文献:第一,回顾和讨论可能影响接管结果的因素;第二,分别从目标公司和竞价公司的角度考察接管放弃的后果。还要分析未来的研究领域,这将进一步深化公司对接管放弃的因果关系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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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转让中债务人通过“金蝉脱壳”之计逃废债务的现象频发,为了改变债权人所处的不利地位,需要从法理上澄清现行债务承担规则存在的迷乱,同时梳理国内外的相关制度,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全面建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一是完善债权人知情权的实现程序,建立债权保护的事前防范机制;二是夯实债务承担规则的法理基础,重构债权保护的事后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3.
通过法律规制营业转让,应确立私法自治理念、效益至上理念,并以实现营运价值为目标。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应界定规制对象、确立认定标准。在商法理念下确立营业转让的一般规则,需要确立多样化的物的分类方法,完善效力认定规则体系,构建统一的财产移转规则,设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建立完善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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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娅丽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2):41-44
2005年日本禁止垄断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课征金制度,扩大了缴纳“课征金”的客体范围,在“课征金”的计算方法、征缴程序方面加入了主观因素,同时引入课征金减免制度,扩大了公正交易委员会裁量权,加强了其在执行禁止垄断法方面的职能。借鉴此立法经验,我国应完善反垄断法执行措施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2012年12月5日商务部颁布实施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是我国典当行业首都专门的监管立法,该法主要内容包括:提高准入门槛;禁止股权典当;严格资金往来监控;坚持对典当行融资渠道的限制;加强退出监管等.上述立法内容源于当前我国典当行业经营中存在的种种乱象,意在防范行业风险,但其规定中某些内容的合理性值得探讨.从当前金融法制变革的基本思路出发,我国典当行业未来监管立法应从监管基础、监管体制、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方法等几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北京市典当行业发展总体状况良好,但存在同质化经营、恶性竞争、典当行自身融资受到限制、行业协会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其原因有国家及地方立法不足、二元规范结构失衡、法律定位犹疑、灰色产业的道德弱势与逃避监管的政治心理四个方面。建议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典当商条例》,以充分发挥典当制度的功能为立法的价值目标,采取二元规范结构的架构设计。典当交易规则的完善至少应包含:突出典当制度的独特价值、适度放开典当行经营范围、适当扩大流质契约适用的范围、绝当后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把握合理限度、误收赃物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典当监管规则的完善应顺应包容性金融监管趋势确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认可和确立行业协会职能实行协同监管体制、依托典当行业信息监管系统建立行业信用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土地腾退作为区别于强制征收的特殊模式,是将村民集体自治与国家规范土地合理利用相衔接的关键点。从北京法院审理的腾退司法案例中可分析得出,帮拆行为作为腾退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变过程中,非行政机关直接介入的以实现政府土地规划目标的强制腾退行为。规范该过程中政府的行为便成为村民自治权充分有效行使的前提,政府应当积极履行指导、协调、监督等非直接参与的服务型职能,方可减少腾退纠纷,降低行政诉讼败诉风险。同时应当完善村民自治规则,并构建自治解决腾退问题的上位法,以期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8.
营业转让制度的规范对象应从理论上作出清晰的界定,对商事实践中营业转让的多种表现形式应抽象出共性的规则,借鉴国外立法例加以规定。我国营业转让制度应采取如下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中设专节规定,而不是屈居于商号转让制度之下,内容应包括各种不同形式营业转让的一般规则,然后辅之以单行法包括公司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特许经营法等规定营业转让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一般比较关注股票的投机利益,而忽视投资利益。要解决这一问题,须从完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程序两方面着手。完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应从程序上对股利分配作出限制,并明确侵害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起诉条件。 相似文献
10.
郭娅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2):189-192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符合确定性、可评估性、必要性和可独立转让性等公司基本法理,反映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趋势。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必须遵循相关法律在主体、客体、用途和期限方面的限定性条件,注意防范其中的风险。唯有如此,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