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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4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天津市检察机关正式上线运行,并与最高检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从而实现了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对本市的案件办理、案件管理工作改革带来深刻的影响。同时,随着实践中对系统功能的深入挖掘,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改善,本文在提出相关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完善建议,期待能够更加规范高效的用好这一系统。一、开发部署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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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劫罪中“当场”的含义,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予以限定。典型抢劫基本形态中的强制行为不要求“当场”,取财行为要具有当场性,其时间范围是强制行为发生后的较短时间段,空间范围是以强制行为为中心的一较小范围;《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其时间范围应自行为人着手实施先行犯罪的实行行为始至原财物持有人或其他人丧失对财物的监管止,空间范围包括盗窃等先行行为的现场及其合理延伸区域;转化型“入户抢劫”中的“当场”,其时间范围应当始于实施盗窃实行行为之时,终于行为人脱离户内之际,空间范围仅限于“户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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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与德国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差异。两国在绑架罪的基本类型上是相同的;关于绑架罪保护法益方面,我国可以将其确定为“公民的人身安危”而德国只能认定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两国在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上存在重大差异;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绑架罪的基本法定刑和加重法定刑,而德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有四个量刑档次。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设置合理的绑架罪的罪刑阶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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