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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国在刑事诉讼中正式引入了“被告人认罪下的出庭程序”,其目的是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但也极大地改变了各个诉讼主体的地位和彼此之间的关系.检察官无疑是本次改革的最大收益者,其在审前阶段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不但继续保持着对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领导权,还获得了更多的对案件进行最终司法处理的决定权,并可以决定几乎所有案件的未来走向.不过,由于法国检察院同时具有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这一混合地位也给检察院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带来了广泛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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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警察的司法监督在很多人看来是很具有吸引力的。它被当作一种可行对策来对付警察下述倾向:总是将关注点集中到某个嫌疑人的身上,忽视或隐匿重要证据。作者根据自己对法国审前程序的实证研究,认为直接介入性的监督既不是法律文本的预期,也不是司法人员自己的预期。作者在观察、访谈与问卷的基础上,考察了职业文化在理解司法从业人员日常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文对以下两个方面做了重点考察:警察与监督者之间关系的性质;充斥于审前司法所有方面的合法性理念中监督者“司法官”地位的体现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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