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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4):70-77
网络直播行业光鲜亮丽的背后是网络主播寻求劳动法保护基本劳动权益的征途。经纪公司进军网络直播行业的初心也在于该行业用工关系处在劳动法调整的灰色地带,用工成本低且获利大。现行劳动法单一调整模式日益暴露出诸如网络表演用工等非典型劳动关系规范漏洞,加上从属性标准抽象化在演绎推理式的裁判逻辑中拔高了劳动关系认定难度,法院更倾向于用合同法来解决网络直播用工纠纷。为保护网络主播等自治性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今后可以考虑两种立法体例,或是转变劳动法调整模式,采用三分结构增设类似劳动者制度,扩大调整对象,或是保持劳动法体系的稳定,专门制定下位法,规范网络直播用工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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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层面对刑事和解制度已经予以接纳和肯定,但刑事和解的法律表达与即将付诸的法律实践之间却存在着诸多困惑:刑事和解适用的应然范围是什么?刑事和解程序启动的阻却因素是什么?为消解这些困惑,围绕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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