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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需要给予其新的诠释。网络表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包含的关系。但在实践中,这种网络表达自由又与表达自由有相当大的区别,因此正确认识网络表达自由的具体内涵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主要通过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概念以及特点进行论述,从而引出法律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最后提出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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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适用的标准不一,导致网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我国立法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充分规范新技术条件下出现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包括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它们是“一机两翼”,缺一不可的关系.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灵活适用“服务器标准”,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并受到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等的限制.“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弥补“服务器标准”适用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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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七师一二四团总工会邀请七师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岳莉为一二四团机关、事业单位、连队、社区工作人员讲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会法》。讲座中,岳莉详细阐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会法》的出台背景、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与大家交流讨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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