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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高楼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学界有人认为或者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责任的规定,或者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规定,或者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来处理。但这些制度或理论有其内在规定性,都不能成为高楼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处理的依据,类似的案件不能在我国现行侵权法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得到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2.
冉伟 《法制与社会》2014,(8):119-121
人们对诉讼时效制度部分内容在认识、理解上还存在着一定偏差,实践中仍有很多当事人由于不懂得保全、救济诉讼时效而导致时效利益丧失,给自己造成较大的损失。鉴于此,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有关案例,对诉讼时效的保全与救济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3.
冉伟 《前沿》2013,(20):81-82
我国物权法第2条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冲突,是否是物权由物权法规定,不是根据是否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来确定,而内容法定决定了物权可以没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该定义很难界定“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进而难以自圆其说;该规定也不能解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最后该规定不能适应物权制度的发展,反而成为物权制度发展的篱笆.因此,立法上应将物权定义为:物权是指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自由创设、变更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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