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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将独立政治社会中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作为法律效力的来源,认为法律之所以对其指向的对象产生约束力,或者说法律指向的对象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主权"、"命令"和"制裁"中所直接或间接所说明的强制力的缘故。这种被称之为"恶法亦法"的法律效力观,从产生之日起,人们就对其褒贬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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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认为法律制度由主权者颁布的命令构成;凯尔森第一次提出用联系的观点看待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将法律制度看做是等级森严的规则体系;哈特则主张构成法律制度的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有机结合;而拉兹则是从整体上对法律制度的框架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制度法学强调从哲学和社会学两种意义融合的角度来对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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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认为法律制度由主权者颁布的命令构成;凯尔森第一次提出用联系的观点看待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将法律制度看做是等级森严的规则体系;哈特则主张构成法律制度的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有机结合;而拉兹则是从整体上对法律制度的框架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制度法学强调从哲学和社会学两种意义融合的角度来对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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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将独立政治社会中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作为法律效力的来源,认为法律之所以对其指向的对象产生约束力,或者说法律指向的对象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主权”、“命令”和“制裁”中所直接或间接所说明的强制力的缘故。这种被称之为“恶法亦法”的法律效力观,从产生之日起,人们就对其褒贬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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