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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商业保理将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包装成固定份额的理财产品,通过在地方性交易场所备案,对外发行融入资金,规避了到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投资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卖方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基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而不应依穿透理论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2.
刘一瑶 《行政与法》2012,(7):125-129
在我国,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尚不规范,在公司法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详细规定,且执法中受到查处的个案也比较少。这种现象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对规定解读的多样化、查处手段单一等直接相关。本文以新公司法的内容和结构为基础,着眼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董事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等内容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近年来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3.
<正>【裁判要旨】合格投资者通过管理人定向投资购买新三板股票,后该股票被上市公司收购,如果管理人已尽适当性义务和信义义务,即使收购被撤销,投资者也应本着“买者自负”义务,承担投资风险,无权要求管理人返还投资款及损失。案号一审:(2021)粤0391民初2329号二审:(2022)粤03民终5319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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