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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甚至程序性辩护先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宪政价值理念。程序性辩护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不同,它通过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制度,但是由于这两项措施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的缺陷和不足,使得这两项措施没有起到程序性裁判所要求的控制和审查公共权力以及权利救济的作用。因此,建立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完善刑事程序性裁制,使刑事讼诉充分体现现代法律的宪政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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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强,我国民事抗诉监督工作有了一定的发展,民事抗诉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法律规定的粗略和不合理,使得我国的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监督机制不尽合理,其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鉴于此,对我国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制度进行改造已势在必行。一、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之分析(一)关于检察抗诉监督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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