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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珺如  毛艳华 《公共行政评论》2020,(2):94-108,196,197
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是区域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往往面临集体行动困境。因此,需要建立区域治理的协调制度来协调多元治理主体、项目建设和不同利益群体这三个层面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共同提供跨区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欧盟和粤港澳大湾区在各自的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中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区域协调制度。未来粤港澳大湾区跨区域基础设施的治理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在法治化的框架下实施区域协调;完善中央层面、区域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多元治理主体间的权能分配制度;区域协调机构应着重提升"跨区域"的公共利益;扩大区域治理的协调范围,创新公众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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