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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而现代回避制度渊源于自然正义的原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审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西方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的格言。我国从唐朝开始,对回避在法律上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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